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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

房地产开发商招待费税前工资怎样扣减?

2022-10-25 17:18

问:大家房产公司2008年1月投资建设电梯公寓10万平方,预估2009年6月竣工交付应用。2008年大家市场销售未竣工开发产品获得收益2亿人民币,当初具体支出招待费120万余元。请问一下2008年支出的招待费能否抵扣?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要求:公司所发生的与经营活动相关的招待费开支,依照本年利润的60%扣减,但最大不能超过当初市场销售(运营)收入5‰。

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要求: 公司通过宣布签署《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获得的收益,应确定为销售额的完成。

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 要求:公司销售未竣工开发产品获得收入,先要按预估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算出预估毛利润,记入本期应纳税额。

从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第九条的相关规定能够得知,房地产开发商根据签署《房地产预售合同》所获得的收益,在税务处理上也应当确定为销售额的完成。这一部分收益,实际上就是公司销售未竣工开发产品获得收入。

换句话说,新31号文影响了旧31号文有关“预购收益不可做为广告费用、招待费抵扣数量”的相关规定。进新31号原文中,已经没了“预购收益”的解释,而是将“售卖未竣工开发产品获得收入”所替代。

不难看出,对贵司2008获得市场销售未竣工开发产品收入,是能够做为招待费抵扣的计税基础的。

因而,贵司必须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要求测算2008年应当抵扣的招待费。
(1)较多能够抵扣的招待费:120万余元×60%=72(万余元)
(2)依照销售额测算能够抵扣的招待费:2亿人民币×0.5%=100(万余元)

因而,贵司2008能够抵扣的招待费为72万余元,应当调减应纳税额48万余元(120万余元-72万元)。

以上解决的重要依据也有下列2个可供参考:
其一,2009年4月24日我国税务质监总局企业所得税司副司长缪慧频民生在线拥有确立回应。

房地产业当初预购收益能否做为接待费、广告费用的重要依据?

依照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公司和客户签署房产销售合同书(包含预售合同),应是公司营业收入的完成。公司获得销售额前存在的接待费、广告费用应当总计,待公司获得销售额本年度起,根据税收法律法规测算接待费、广告费用扣除比例。

其二,“苏国税发[2009]79号 ”明文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2008年1月1日之后市场销售未竣工开发产品获得收入,可作为记提招待费、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的数量,但开发产品竣工财务核算转销售额时,已做为记提基数的未竣工开发设计产品销售收益不可反复记提招待费、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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