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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

外派员工的酬劳能否做为工会经费计算基数?

2022-12-08 16:33

难题:1、依据税务局通告,我单位必须从9月起每个月按职工薪酬的2%上缴工会经费。请问一下职工薪酬都包含什么?

2、职工薪酬计算要以一次性支付给员工的所有劳务报酬为依据,请问我企业通过中介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劳务报酬要不要包含于职工薪酬计算范畴?

3、因为我企业劳动派遣员工薪水从我部门的账务中并不是以“职工薪酬”进账,而是用“业务费”进账,当然如果由我单位记提和交纳外派员工的工会经费,这一部分外派员工薪水额度,是不是即便有公会出具的“工会经费收益专用型收条”,也难以就得一部分花费做税前扣除?此外,因为具体申报职工薪酬远大于内部结构账务里的“职工薪酬”,在会计核查时是不是受到影响?

解释:《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工会经费所得税抵扣凭证难题的通知》(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0年第24号)第一条要求,自2010年7月1日起,公司拨缴的员工工会经费,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那一部分,凭工会组织出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所得税税前列支。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公司工资薪金所得及员工福利费扣减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一条要求,《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指的“有效工资薪金所得”,主要是指依照股东会、股东会、薪酬联合会及相关监督机构制定的工资薪金所得制度具体发放到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税务行政机关对其工资薪金所得开展合理化确定时,可按下列标准把握:

(一)公司制定了比较规范化的员工工资薪金所得规章制度;

(二)创业企业制定的工资薪金所得规章制度合乎领域及地域水准;

(三)公司在一定阶段所发放工资薪金所得是相当固定,工资薪金所得的变化是有序开展的;

(四)公司对具体发放工资薪金所得,已严格履行了代收代缴个税责任。

(五)相关工资薪金所得安排,不因或降低躲避税金为主要目的。

第二条有关工资薪金总额难题要求,《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指的“工资薪金总额”,主要是指依照本通知第一条要求具体发放工资薪金所得总数,不包含公司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和养老保险金、医保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金和公积金。归属于国有制属性的公司,其工资薪金所得,不能超过政府相关部门赋予的限制金额;超出一部分,不可记入公司工资薪金总额,也不能在预估公司应纳税所得额时扣减。

参考《天津地区税务局、天津我国税务局有关劳务派遣业务相关税务解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10]6号)要求,

(一)劳务派遣企业付给派遣员工科学合理的工资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所规定的范围标准是派遣员工交纳的社会保险金和公积金等,能够抵扣。用人单位不可抵扣派遣员工薪水、社保费和公积金等相关费用。

(二)劳务派遣企业应是每一个派遣员工单独设立银行帐户,付给派遣员工货币形式的酬劳,根据金融机构汇款方式收取的即可抵扣。

(三)劳务派遣企业以派遣员工薪水为基准,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制度规定比例与标准按实税前列支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与实际拨缴的工会经费,能够抵扣。

结果:
1、记提工会经费基本的“职工薪酬”以国税发[2009]3号要求明确;

2、贵单位所使用的派遣员工开支,归属于业务费,不可做为薪水解决。计提工会经费即便获得合理合法扣减凭据,也无法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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