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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广告费收入的基数

企业所得税广告费收入的基数主要是企业的年度销售(营业)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每年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超出部分则可在未来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这一基数涵盖了销售货物收入、劳务收入、出租财产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以及视同销售收入等。对于特定行业如化妆品、医药和饮料制造,其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比例可提升至30%。此规定旨在支持企业合理投入广告及宣传,同时保证税收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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