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减半征收公司所得税减免现行政策10问
2022-12-28 16:58
2014年4月2日,国务院令第43次常务会确定扩张小微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范畴。国家财政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由此发布有关政策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起实行。
1.问:小微企业减半征收公司所得税减免政策实施背景是什么?
答:依据所得税法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减征20%的征收率征缴所得税。为充分发挥小微企业促就业、关注民生、维护社会治安的积极意义,扶持小微企业发展趋势,我国在前几年持续颁布小微企业减半征收公司所得税减免现行政策。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款支持力度,减少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依据国常会精神实质,国家财政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出台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务[2014]34号),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出台了《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4年第23号),确立自2014年1月1日起,将享有减半征收公司所得税减免制度的小微企业范畴由年应纳税额小于6万余元(含6万余元)扩展到年应纳税额小于10万余元(含10万余元),执行期限截止到2016年12月31日。
2.小微企业的相关规定需要什么条件?
答:依据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就是指从业我国非限制和严禁领域,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
(一)制造业企业,本年度应纳税额不得超过30万,就业人数不得超过100人,总资产不得超过3000万余元;
(二)其他公司,本年度应纳税额不得超过30万,就业人数不得超过80人,总资产不得超过1000万余元。
在其中,就业人数,就是指和企业签署劳动合同的职工人数与企业接纳的劳务派遣用工总数总和;就业人数和总资产指标值,根据企业全年度月均值明确,计算方法:月均值=(月初始值+月底值)÷2;全年度月均值=全年度各月均值总和÷12。年终正中间开张或者终止经营活动,因其具体经营期做为一个纳税年度明确以上有关指标值。
3.现阶段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免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一是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减征20%的征收率征缴所得税。二是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额小于10万余元(含10万余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的减征50%记入应纳税额,按20%的征收率缴纳税款。
注:年应纳税额超出10万余元,不得超过30万元小微企业,减征20%的征收率征缴所得税;年应纳税额超出30万元,并不属于小微企业,应按照25%法律规定征收率征缴所得税。
4.小微企业享受政策现行政策是否要审核?怎么办理?
答: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在年正中间预缴税款阶段可以自己享受政策现行政策。本年度终结开展汇算清缴时,将合乎小微企业要求的从业者和总资产说明,报税务行政机关办理备案。
为促进小微企业方便快捷享受政策,地方税务局在企业汇算清缴填写本年度所得税所得税申报表时,完成信息管理系统全自动办理备案方式:依据填写的公司从业者、总资产状况,若符合要求标准,系统开展特惠办理备案。公司就可以填好减免税额享受政策,不必上门服务再行申请办理特惠办理备案。
5.除核定征收公司外,核准缴税的小微企业能否享受政策现行政策?
答:自2014年1月1日起,符合要求要求的小微企业,采用核定征收企业企业所得税方法的,应按规定享有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免现行政策。包含所得税减征20%征缴,及其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额小于10万余元(含10万余元)的,其所得的减征50%记入应纳税额,并按照20%征收率缴纳税款。
6.核定征收的小微企业在每季度预缴税款所得税时怎样享受政策?
答: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额小于10万余元(含10万余元)的,假如年度采用按照实际销售毛利预缴增值税,其预缴税款时总计具体销售毛利不得超过10万元,可以按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预缴增值税;超出10万元,应终止享受其中的递减缴税现行政策。针对按上本年度应缴收入额的一季度(月度总结)平均额预缴税款所得税的,预缴税款时能够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7.核准企业所得税率征收中小型小规模在公司一季度预缴税款所得税时怎样享受政策?
答: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额小于10万余元(含10万余元)的,其预缴税款时总计具体销售毛利不得超过10万元,可以按小微企业特惠预缴增值税;超出10万元,不享受其中的递减缴税现行政策。
8.新办小微企业在每季度预缴税款所得税时怎样享受政策?
答:预交时总计具体销售毛利或应纳税额不得超过10万元,可以按递减缴税现行政策预缴增值税;超出10万元,应终止享受其中的递减缴税现行政策。
9.小微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阶段怎样享受政策?
答:一是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预缴税款时未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根据公司的年度申报状况,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测算享有。二是针对预缴税款 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但本年度完成后超出范围额度的小微企业,汇算清缴时统一测算,并依法补交税款
10.2014年小微企业一季度预缴增值税时未享受政策现行政策,怎样对接?
答:因为许多小微企业在2014年扩张递减缴税特惠区域范围文件发布以前,已预缴税款申请2014年第1一季度所得税,赶不及享受政策现行政策。对一季度预缴税款申报时未享有递减缴税制度的小微企业,多预缴税款企业所得税能够在日后一季度应预缴税款的税金中自主测算抵扣。若公司一季度预缴税款时未享受政策制度的,可以从所得税清算时统一测算享有。
政策措施——财政部税政司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企业所得税司相关负责人就小微企业减半征收公司所得税减免现行政策记者招待会
账务处理——中小企业所得税减免的账务处理 <孙宏伟> 财务会计[2013]24号:中小企业增值税免税和附加税的账务处理
有关政策——
小型企业汇算清缴九项税收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税务申报相关问题提醒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国家工信部联公司[2011]300号)
税务总局〔2014〕34号对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税务申报产生的影响<厦门国税> 中小型企业税收政策汇总<江苏地税>
附 录——
中小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落地整理: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减征20%的征收率征缴所得税。
(2)《国家财政部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小微企业相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税务[2009]133号)要求,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额小于3万余元(含3万余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的减征50%记入应纳税额,按20%的征收率缴纳税款。
(3)《国家财政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继续执行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的通知》(税务[2011]4号)要求,2011年继续执行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免现行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额小于3万余元(含3万余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的减征50%记入应纳税额,按20%的征收率缴纳税款。
(4)《国家财政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免现行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务[2011]117号)要求,以便进一步适用小微企业发展趋势,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额小于6万余元(含6万余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的减征50%记入应纳税额,按20%的征收率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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