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扣除2年附加费怎样确认收入?
2021-11-04 17:11
问:我企业是一家给予销售市场服务项目的公司,一次性缴纳了三年的销售市场附加费200万余元,并出具了200万余元的销售市场服务费发票。我公司的账务处理为:
接到款时:
借:存款 2000000
贷:应收帐款 2000000
转收益时:
借:应收帐款 1000000
贷:主要经营的业务收益 1000000
与此同时:
借:主要经营的业务应交税费 5500
贷: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 50000
应交税金——附加税 3500
应交税金——教育附加费 1500
交纳增值税及附加税税率时: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 100000
应交税金——附加税 7000
应交税金——教育附加费3000
贷:存款 110000.
我想问一下我单位在本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主要经营的业务应交税费是按财务会计解决的5.5万余元扣减,或是按具体交纳的11万余元扣减?如按具体交纳的11万余元扣减,纳税调整是在哪张表的第两行?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要求,公司应缴税收入额的测算,以收付实现制为标准,归属于本期的收益和花费,无论账款是不是收付款,均为本期的收益和花费;不属于本期的收益和花费,即便账款早已在本期收付款,均不当作本期的收益和花费。本规章和国务院办公厅财政局,税务主管机构另有明文规定的以外。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搞好2009本年度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中的通告》(国税发[2010]148号)要求,依据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实质,在预估应缴税收入额及应缴企业所得税时,公司财务,财务会计解决方法与公司法要求不一致的,应依照公司企业所得税法要求测算。公司企业所得税法要求不清晰的,在沒有明文规定以前,暂按公司财务,财务会计要求测算。
根据以上要求,公司应缴税收入额的测算,以收付实现制为标准。因而,公司在本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主要经营的业务应交税费按财务会计解决的5.5万余元抵扣,不用做为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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