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业所得税预缴税款简易计税
2022-06-15 18:04
房地产业所得税预缴税款简易征收:
1、预购收益10000元按本地记税毛利率计算出预估毛利润,随后减掉预缴税款的增值税及额外、土增税700元,本期成本费用500元后的额度乘于所得税率25%为应季应预缴税款的企业所得税。
2、法律规定是国税发[2009]31号。
3、“预缴阶段测算应税收入额时,应将预购收益立即乘预估利润率”这一观点恰当,但“不可扣减本期税金”的观点不符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二条的要求。
4、现行政策根据: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做好《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告
国税发[2009]31号
第八条 公司市场销售未竣工开发产品的记税利润率由各省市、自治权、市辖区我国税务局、地区税务局按以下要求开展明确:
(一)开发设计新项目坐落于省、自治州、市辖区和省级城市市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大城市市区和近郊区的,不可小于15%。
(二)开发设计新项目坐落于地及地市市区及近郊区的,不可少于10%。
(三)开发设计新项目坐落于别的地方的,不可少于5%。
(四)属于经济实用房、限价房和危房改造房的,不可少于3%。
第九条 公司市场销售未竣工开发产品获得的收益,应先按预估记税利润率分季(或月)测算出预估毛利润,记入本期应纳税额。开发产品竣工后,公司应立即清算其记税成本费并测算先前销售额的具体毛利润,与此同时将其具体毛利润与其说相应的预估毛利润中间的差值,记入本年度公司本新项目与其它新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额。
在本年度税务申报时,公司须出示对此项开发产品具体毛利润与预估毛利润中间差别调节状况的汇报及其税务行政机关必须的别的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在开展成本费、花费的结转与扣减时,务必按照规定区别成本费用和开发产品记税成本费、已销开发产品记税成本费与未销开发产品记税成本费。
第十二条 公司产生的成本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记税成本费、运营应交税费、土地增值税准许本期按照规定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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