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据的追偿及其法律效力
2022-06-16 18:12
单据的追偿
一、适用情况
(一)期满后追偿——期满后被拒绝支付。
(二)期满前追偿——被拒绝承兑汇票;承兑人或付款方身亡、潜逃;承兑人或付款方被依规宣告破产等。
【了解】 在正规的支付请求权没法达到的情形下。
二、被追偿人的明确
(一)单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托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持票人履行追诉权,可以不依照汇票债权人的顺序,对在其中任意一人、数人或是整体履行追诉权。
(三)持票人对单据借款人中的一人或是数人已经开展追偿的,对别的单据借款人仍可以履行追诉权。
三、追偿內容
(一)持票人的追偿內容
1.被拒绝支付的汇票额度;(本钱)
2.汇票额度从期满日或是提示付款日起至偿还日止,依照人民银行要求的年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利息)
3.获得相关回绝证实和传出通知单的花费。(费用)
留意
追偿额度不包括持票人的间接性损害。
(二)被追偿人的再追索內容
1.已经偿还的所有额度;(新本钱)
2.再出现的贷款利息;(新利息)
3.传出通知单的花费。(新费用)
四、履行追诉权
(一)获得证实。持票人履行追诉权时,理应给予有关证实(包含回绝证实,承兑人或付款方的身亡、潜逃证实,司法文书等);持票人不可以提供有关证实的,将缺失对其前手的追诉权,可是承兑人或付款方仍理应对持票人负责任。
(二)通告限期——获得证实之日起3日内。
(三)未通告义务——未按规定限期通告,仍可以履行追诉权,但理应赔付由于延迟通告而给被追偿人引起的损害,赔付额度以汇票金额为限。
五、追偿的法律效力
被追偿人按照要求偿还债务后,其义务消除,与持票人享受同一支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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