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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业抵扣预缴税款相关性分析

2022-06-23 16:08

房地产业抵扣预缴税款相关性分析

房产开发公司的所得税进项税额转出不可以抵扣预缴增值税。在会计处理上,预缴税款的所得税一般在“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学科记述,而所得税进项税额转出在“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进项税)栏目记述。二者归属于不一样的会计分录,不可以互相抵扣。

依照22号文要求,公司预缴税款时,借记"应交税金——预交增值税"学科,贷记"存款"学科.月末,公司应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账户余额转到"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学科,贷记"应交税金——预交增值税"学科.这种会计处理要求关键对于室内空间型预缴税款,其实质是将公司的应纳税金在经营场所和组织地相互之间开展必要性的分派。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公布<经营者给予房产售后回租服务项目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告》(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6年第16号)第十条企业和个体户出租不动产,向房产所在城市负责人国税局行政机关预缴税款的所得税款,能够在本期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抵扣,抵扣不完的,结转成本下一期再次抵扣。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公布<经营者跨县(市、区)给予建筑服务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告》(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6年第17号)第八条经营者跨县(市、区)给予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案发地负责人国税局行政机关预缴税款的所得税税金,能够在本期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抵扣,抵扣不完的,结转成本下一期再次抵扣。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6年第18号第十四条要求,一般纳税人市场销售自主研发的工程项目可用一般计税方法记税的,应依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税务〔2016〕36号文件下发)第四十五条要求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本期销售总额和11%的税率测算本期应纳税所得额,抵扣已预缴增值税后,向负责人国税局行政机关纳税申报.未抵减完的预缴增值税能够结转成本下一期再次抵扣。

针对这句话的了解,有相当多的一部分专业人士觉得,这一要求是依照自主研发的建筑项目逐一测算的.假如依照分项目测算的构思考虑到,就应当在某一个实际建筑项目有纳税义务产生的情况下,依照税率测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后才可以抵扣该工程已预缴增值税。

如果我们认真阅读前述财务会计【2016】22号文有关房产开发公司预缴税款结转成本的要求,大家便会显著地感觉到22号文的会计处理构思恰好是由这类单项工程测算税金的构思所确定的,二者之间逻辑性上是一脉像承的.

各位看完房地产业抵扣预缴税款是什么感觉呢,是不是或是一头麻,假如单看文中不是很搞清楚能够资询本官方网站教师,技术专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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