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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

税款筹化,那样骄纵,确实好吗?

2022-07-28 16:38

税务筹划案例一:虚假注册、虚开增值税票避税

某税务大佬为高利润企业提供如下所示筹划计划方案处理公司成本难题:

公司运用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免征额的要求,申请注册大量小规模公司,在增值税免征信用额度内出具各种各样成本费费用发票,弥补成本费。

这个案例我不只一次的听一些税务大佬在公共场合侃侃而谈,乃至在某全国培训机构的收费标准税务在课堂上公布做为得意的税筹方案给予教给。

类似的实例还有一个更让人哭笑不得是指:某建筑施工企业为了降低税收成本,遵从某大佬的指导,每月分配千余人,到税务行政机关代开票不得超过3万元的劳务费发票。由于达不到个税起征点,因此等同于零成本获得成本发票。大佬跟我聊起此方案时是得意洋洋的。

我就想问下列难题:

1、申请注册这么多小规模公司,给出的发票,算虚开发票么?

2、小规模公司不用考虑到企业所得税难题?

3、这么多工人去税务行政机关代开劳务费税票,增值税是免了,业务费的个税税率是多少?

4、这数千施工人员集中到税务行政机关代开票(情景是否真实暂且无论),施工人员无需干活儿?税务行政机关不容易排查代开票事情的真伪?

2017年4月24日,北京朝阳区我国税务局传出通知:从即日起我局和公安机关联合开展行为,重点对一般纳税人虚开增值税票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票个人行为一经查实,我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公安机关解决,并且我区将此类公司以及相关负责人纳入“信用黑名单”管理方法。

一纸荒唐的税筹方案,遗留下是多少无尽风险与笑侃!

税筹方案二:公司业务溶解避税

某税务届著名王牌大佬为建筑行业节税给予税筹方案如下所示:由于建筑行业一般纳税人的征收率为11%,可是清包工新项目能够推行简易计税,依照3%的征收率测算缴纳增值税,因此建议建筑施工企业创立独立的劳务分包公司,工程项目一部分选用一般计税,依照11%的税额计算公式缴纳增值税,一部分工程分包给自己的劳务分包公司,选用简易计税依照3%的征收率测算缴纳增值税,以此来实现避税的目的(此计划方案仿佛一段时间内全国各地爆红)。

我有一个疑惑:一个人总共有10块钱,一次性投入去是10元;如果这个人把其中的3元放进右手里,7元放进左手里,随后右手3元交到左手,再投入去,难道不是10元?还会有转变?

转变是有的,瞎折腾了呗!

进项税抵扣,QQ相接,搞不懂那样瞎折腾如何做到避税,很有可能自己学识浅薄,读不懂大佬的世界。

税筹方案三: 业务流程重塑步骤避税

A公司向C公司借款5000万余元,利息费用500万余元不可进项抵扣。这时候引进B公司,A公司向B公司采购一套机器设备,使用价值5000万余元,B将设施以5000万余元卖给C,C该款结清,B向C出具17%的增值税票;C将设施以5500万余元的价格出售给A,C向A出具17%的增值税票,A公司多支付的500万余元便是利息支出,获得设备的专用发票能够进项抵扣。

自己心怀难题如下所示:

1、此计划方案需A、B、C三方通力协作,C公司原本是外借资金的,现在需要从业机器设备产品销售,C是否愿意为了配合A避税,更改经营范围;

2、C出具5500万的发票机器设备给A,由于只有获得5000万进行,必须一次性交纳72.65万的增值税、约9.44万附加税及其地区性政府基金。与此同时,C因为本次销货业务流程,还需要支付31500块的销货印花税率。本来C并不是金融企业,A和C之间的借款协议是不存在合同印花税的。

这种税金谁出?理论上讲该是A出?

A原本因为购买了5000万的设备,进项税大,很有可能长期不必须缴纳增值税。如今A为了能抵税支付的500万利息的进项税额,先支付给C约85万多的税金?

A原本就是因为周转资金需要向C贷款,结论现在要先行支付额度不菲的税金占用资金,是否符合A的资金安排?

3、原来是A、B之间销货业务流程,A、C之间借款业务流程,活生生变为A、B、C之间的销货业务流程,这般,三者中间的合同都要进行伪造,是否存在虚开增值税票的嫌疑?

4、C外借资产,扣除贷款利息500万,依存性“贷款业务”,依照6%的税额计算公式缴纳增值税,税费为28.30万余元,附加税等为3.68万余元,盈利为468.02万余元;依照税筹方案,税费为85万,盈利为414.76万余元(=500÷117%-9.44-3.15),C的损失,谁补补?

作梦都是会自豪地笑出来的税筹方案,在实际工作中有多少个可执行性?走肾啊!

别的筹划计划方案:股份投资方式之“可转债”

这个方案听得有些不寒而栗。

某税务筹划大佬在税务示范课讲了这么一个实例:企业注册资本没有资金认缴,但企业招投标必须具体资金到位,该怎么办?

大佬提议:企业股东本人仿冒多份本人借支单,表明公司股东本人社会上有债权的存有,授权委托财产评估事务所对债务进行评估,然后将债权投资到公司,运用“可转债”,完成注册资本的实际及时。

我不由得陷入婶娘的思索:

1、哪一个财产评估事务所有这么厉害的水平,可以对伪造的借支单出示分析报告?即便能够,不用债务人出示借支单对应的金融机构转账单?这个也可以仿冒?

2、暂且将作假一事放进一边,遍查百度、搜狗搜索甚至360检索,可转债的概念好像都是:公司的债务人以约定的方法或价钱将他的债务转换为股份。这里的债务,是指债务人对公司发展债务,没有说公司股东个人的债务能够评定后转成公司的股权啊!

公司股东个人的债务能够评定后转成公司的股权,无疑是大佬对可转债的一次颠覆性的创新,但这种颠覆性的创新为企业带来的后面安全隐患,不知道怎么清除。

实际上之上的案例相比另一个实例,都算不上什么:

营改增政策前期,某全国大银行公布出文适用营改增政策,大致内容便是:为了响应营改增政策,行内采用激励很多购买房产、激励员工多出差的方式,获得了大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此来实现了避税的目的!

也是醉了,购方为了多抵扣增值税,积极提升采购成本、积极选购公司不需要的商品、积极鼓励公司乱交易,以此来实现避税目地,这些都是什么逻辑?

税款筹划,一定不是唆使公司作假,一定不是将企业放入可能穷途末路的涉税犯罪中,也一定不是摆脱业务流程本质的自由国度的梦想。

合理合法、有效、可执行,这也是基本准则,窃以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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