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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红包营销主题活动个人税筹划方式!

2022-07-29 16:54

国家财政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在2011年就是以税务〔2011〕50号文件发布《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通称“50号文件”),按照个人所得的规定,对企业和单位在活动营销是以折扣优惠这让、赠送品、抽奖活动等方式,向本人赠予现钱、卡券、物件、服务等(下称礼物)有关个税三种缴税与三种不征税情况进行了清晰。针对三种应征税的情形,按照税法规定,税金由促销活动赠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与此同时还就计税基础作出规定,公司赠送的礼物是自用商品(服务项目)的,按该产品(服务项目)的市场市场价格明确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项目)的,按该商品(服务项目)的实际购买价钱明确个人的应税所得。

现就“50号文件”应引起关注的几个难题,作如下所示了解:

一、适用对象。“50号文件”所指“公司”包含: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个人独资、合伙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留意:与平时理解的公司范畴有很大不同)。以上“公司”以折扣优惠这让、赠送品、抽奖活动等方式,向本人赠予现钱、卡券、物件、服务项目等时,均应按规定区划个人所得税的征免。

二、“三征三免”。总体区划规范:一凝视着本人赠予现钱、卡券、物件、服务等是否与销售产品(商品)和提供帮助有直接关系;二看顾客本人获得的是抽奖活动机遇还是直接获得的赠送品。

(一)确定了但凡根据价格折扣、这让方式向本人销售产品(商品)和提供帮助,或在向本人销售产品(商品)和提供服务的与此同时给与赠送品,均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比如:甲休闲会所,为激励顾客长久来交易,采用打折的方法售卖购物卡,消费者真实付款850元即可领取1000块的购物卡;乙休闲会所,采用的则是赠予交易的方式,消费者付款1000元可获得1200块的购物卡。针对前种情况不征税,几乎没有异议,因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公司独立标价早已广泛接纳,对减少价钱销售产品(提供帮助)不算作是个人所得税也罢了解;但是对于后面一种是不是应征缴个人税,在税收管理中是有争议的,有的认为应按“别的所得的”征收个人所得税。

事实上,这两者情况的本质是相同的,仅仅反映的价格额度不一样,因而“50号文件”确立对这几种情况均不征缴个人税。

(二)必须是在向本人销售产品(商品)和提供服务的与此同时,其实就是必须与本次产品销售有关联,给与特殊个人的赠送品方不征缴个人税。

如通信企业对个人选购手机的同时赠手机话费(预交话费送手机)则不缴税个人税;但是如果正逢“电信网日”,向并没有办业务的路人赠予20元话费充值卡,则属于企业在企业年会、交流会、庆典活动以及其他主题活动中往本公司以外的不特定本人促销活动赠品,应按照‘别的所得的’新项目,全额的可用20%的征收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三)针对累积交易一定额度的本人派发礼品和意见反馈礼品的征免区划。企业对累积交易达到一定额度的消费者,给与附加抽奖活动机遇,从而得到的物品为“得奖所得的”,需要按照“偶然所得”征缴20%的个人税;对累积交易达到一定额度的本人按积分兑换赠送的物件乃为“意见反馈礼物”,不征缴个人税。

二者看起来类似,都是以“累积交易达到一定信用额度”为条件,但区别在于:前面一种,顾客本人仅仅根据购买东西(商品)或接收服务项目赢得了参与店家举办的抽奖活动的资格,能不能抽到礼品待定,提取的礼品使用价值多少也不同,因为所获得的物件是活动的礼品,因此要缴税;而后者,顾客本人要在购买东西(商品)或接纳服务的与此同时,全部做到店家规定的条件的消费者都能够平等的得到物件,本质是一种与折扣优惠、这让相同的购物返利个人行为,所以不征缴个人税。

实际上,商家在举行此类活动中,对个人税难题是能够策划的。如今有的商家对交易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开设几类档次的奖赏,由顾客根据抽奖活动获得奖品,这也是一定要征缴个税的;如果把活动方式改变一下,店家依照不同的消费额度(积分兑换)或是事前开设好多个档次的奖赏,信用额度级次可以适当放大、礼品使用价值也相应差距大些,可是不用顾客再抽奖活动,反而是按相应的级别立即给与派发礼品,针对消费者而言更实惠,达到要求的大家都可以活动奖品,对商家来说营销的效果也达到了,但就个人税来讲,这种方式的营销活动所赠送的物件归属于“意见反馈礼物”,则无需缴纳消费者的个人税了。

(四)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活动、企业年会、交流会、庆典活动以及其他主题活动中往本公司以外的本人促销活动赠品,对个人取得的礼物所得的,依照“别的所得的”工程依20%的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需注意的是,这儿规定的是“本公司以外的本人” 按“别的所得的”缴税,但对本公司员工在这些实践中取得的礼物,则应划入“劳务报酬所得”征缴个人税。

三、不依规缴纳个人税将导致的税务风险。按规定,针对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三种情形的税金应当由促销活动赠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对未依规缴纳个税的,一般情况下,税务行政机关会按照我国税务质监总局下发的国税发〔2003〕47号文件“责令义务人期限将应扣未扣的税金补扣”,此外再视情况按照《税收征管法》第69条之规定对义务人惩处50%至3倍以下的罚款。因为涉及的个人税税款的经营者是不计其数零散的不知名的顾客本人,企业是无法再向消费者本人补扣的,税务行政机关也是没法向本人去追讨的,那样为了能换回来国家财政收入的损失,同时对义务人不履行扣缴义务的违法行为给与惩罚,税务行政机关所惩处的处罚一般都会在1倍以上,公司因此将面临很大的税务风险。

比如,一次营销活动,预估礼品花费100万余元,按照规定必须缴纳个人税20万余元,而依照我国的交易风俗习惯,如果先全额配备100万余元礼品,在派发礼品时再分别向得奖的众多顾客扣除总计20万元的个人税,这种方法显然是不被人接受的也是不现实的,对于公司举办年会、交流会、庆典活动以及其他主题活动,向本公司以外的本人促销活动赠品,也是不太可能向接纳礼品的本人去缴纳个人税。但是如果按100万余元配备礼品且不代扣个税,过后被税务行政机关查出来,将有可能遭受20万元以上的处罚惩罚(责令企业向诸多不知名的受礼者追讨已不现实)。那样此次营销活动的费用就达到了120多万元(处罚还不能在企业所得抵扣)。

国家财政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在2011年就是以税务〔2011〕50号文件发布《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通称“50号文件”),按照个人所得的规定,对企业和单位在活动营销是以折扣优惠这让、赠送品、抽奖活动等方式,向本人赠予现钱、卡券、物件、服务等(下称礼物)有关个税三种缴税与三种不征税情况进行了清晰。针对三种应征税的情形,按照税法规定,税金由促销活动赠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与此同时还就计税基础作出规定,公司赠送的礼物是自用商品(服务项目)的,按该产品(服务项目)的市场市场价格明确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项目)的,按该商品(服务项目)的实际购买价钱明确个人的应税所得。

现就“50号文件”应引起关注的几个难题,作如下所示了解:

一、适用对象。“50号文件”所指“公司”包含: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个人独资、合伙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留意:与平时理解的公司范畴有很大不同)。以上“公司”以折扣优惠这让、赠送品、抽奖活动等方式,向本人赠予现钱、卡券、物件、服务项目等时,均应按规定区划个人所得税的征免。

二、“三征三免”。总体区划规范:一凝视着本人赠予现钱、卡券、物件、服务等是否与销售产品(商品)和提供帮助有直接关系;二看顾客本人获得的是抽奖活动机遇还是直接获得的赠送品。

(一)确定了但凡根据价格折扣、这让方式向本人销售产品(商品)和提供帮助,或在向本人销售产品(商品)和提供服务的与此同时给与赠送品,均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比如:甲休闲会所,为激励顾客长久来交易,采用打折的方法售卖购物卡,消费者真实付款850元即可领取1000块的购物卡;乙休闲会所,采用的则是赠予交易的方式,消费者付款1000元可获得1200块的购物卡。针对前种情况不征税,几乎没有异议,因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公司独立标价早已广泛接纳,对减少价钱销售产品(提供帮助)不算作是个人所得税也罢了解;但是对于后面一种是不是应征缴个人税,在税收管理中是有争议的,有的认为应按“别的所得的”征收个人所得税。

事实上,这两者情况的本质是相同的,仅仅反映的价格额度不一样,因而“50号文件”确立对这几种情况均不征缴个人税。

(二)必须是在向本人销售产品(商品)和提供服务的与此同时,其实就是必须与本次产品销售有关联,给与特殊个人的赠送品方不征缴个人税。

如通信企业对个人选购手机的同时赠手机话费(预交话费送手机)则不缴税个人税;但是如果正逢“电信网日”,向并没有办业务的路人赠予20元话费充值卡,则属于企业在企业年会、交流会、庆典活动以及其他主题活动中往本公司以外的不特定本人促销活动赠品,应按照‘别的所得的’新项目,全额的可用20%的征收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三)针对累积交易一定额度的本人派发礼品和意见反馈礼品的征免区划。企业对累积交易达到一定额度的消费者,给与附加抽奖活动机遇,从而得到的物品为“得奖所得的”,需要按照“偶然所得”征缴20%的个人税;对累积交易达到一定额度的本人按积分兑换赠送的物件乃为“意见反馈礼物”,不征缴个人税。

二者看起来类似,都是以“累积交易达到一定信用额度”为条件,但区别在于:前面一种,顾客本人仅仅根据购买东西(商品)或接收服务项目赢得了参与店家举办的抽奖活动的资格,能不能抽到礼品待定,提取的礼品使用价值多少也不同,因为所获得的物件是活动的礼品,因此要缴税;而后者,顾客本人要在购买东西(商品)或接纳服务的与此同时,全部做到店家规定的条件的消费者都能够平等的得到物件,本质是一种与折扣优惠、这让相同的购物返利个人行为,所以不征缴个人税。

实际上,商家在举行此类活动中,对个人税难题是能够策划的。如今有的商家对交易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开设几类档次的奖赏,由顾客根据抽奖活动获得奖品,这也是一定要征缴个税的;如果把活动方式改变一下,店家依照不同的消费额度(积分兑换)或是事前开设好多个档次的奖赏,信用额度级次可以适当放大、礼品使用价值也相应差距大些,可是不用顾客再抽奖活动,反而是按相应的级别立即给与派发礼品,针对消费者而言更实惠,达到要求的大家都可以活动奖品,对商家来说营销的效果也达到了,但就个人税来讲,这种方式的营销活动所赠送的物件归属于“意见反馈礼物”,则无需缴纳消费者的个人税了。

(四)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活动、企业年会、交流会、庆典活动以及其他主题活动中往本公司以外的本人促销活动赠品,对个人取得的礼物所得的,依照“别的所得的”工程依20%的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需注意的是,这儿规定的是“本公司以外的本人” 按“别的所得的”缴税,但对本公司员工在这些实践中取得的礼物,则应划入“劳务报酬所得”征缴个人税。

三、不依规缴纳个人税将导致的税务风险。按规定,针对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三种情形的税金应当由促销活动赠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对未依规缴纳个税的,一般情况下,税务行政机关会按照我国税务质监总局下发的国税发〔2003〕47号文件“责令义务人期限将应扣未扣的税金补扣”,此外再视情况按照《税收征管法》第69条之规定对义务人惩处50%至3倍以下的罚款。因为涉及的个人税税款的经营者是不计其数零散的不知名的顾客本人,企业是无法再向消费者本人补扣的,税务行政机关也是没法向本人去追讨的,那样为了能换回来国家财政收入的损失,同时对义务人不履行扣缴义务的违法行为给与惩罚,税务行政机关所惩处的处罚一般都会在1倍以上,公司因此将面临很大的税务风险。

因而,在配备礼品(奖励金)时就应该先考虑个人税难题,在礼品(奖励金)花费100万元的价税合计总金额内,只有具体配备未税的80万余元礼品(奖励金),由此在派发(付款)前先按礼品(奖励金)费用总额100万余元代扣个税20万元,具体派发(付款)礼品(奖励金)80万余元,那样成本费或是100万余元,同时又依法履行了扣缴义务。

不难看出,因为未按扣缴税款以后的税后工资额度配备礼品,而价税合计的金额配备礼品发给了得奖顾客,实际就是连着税费一起发给了顾客,过后还要承担处罚,这就意味着是双倍以上的经济发展开支。因而,企业在方案策划举行应向本公司以外的本人促销活动赠品的各类活动营销,举办年会、交流会、庆典活动以及其他主题活动,应首先考虑到个税的计算和缴纳难题,立即依规缴纳个人税,方能避免税务风险的发生。

四、公司网络红包相关的个税难题。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微信等网络软件成了很多企业形象宣传的重要阵营,为广告宣传或其他商业目的,通过互联网任意向本人派送红包(包含现金和非红包)的情形很普遍。根据个人所得税要求,对于个人通过互联网获得的红包,应按上述情况“50号文件”明确的原则区划缴税与不征税。

五、对于网民之间互相领红包(本人中间派发现金网络红包)怎样缴个人税,哎,我讲您就省省吧,就不要操这一份心闲了,这类本人之间的赠予、游戏娱乐,根本就不归属于个人所得规定的应税所得范畴,不可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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