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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股东转让股权的避税对策

2022-08-08 16:43

法人代表股东转让股权的避税战略

在法人代表股东转让股权的实践业务流程之中,主要涉及到合同印花税和所得税(溢价转让的情形下)二种税。节省所得税是法人代表股东转让股权的业务中一定要考虑的缴税筹划头等大事!小编认为被投资企业存有未分配利润和法定盈余公积的情形下,可以采取先“转增资本 利润分配”再转让股权更避税。

(一)避税的法律规定剖析

1、法律规定提取公积金比例和转增资本比例限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66条和168条的规定,公司分配当初税前利润时,理应获取利润的10%纳入企业法定公积金。企业法定公积金积累额为公司注册资金的50%以上,还可以不会再获取。企业的个人公积金用以填补企业的亏本、增加企业生产运营或是变为提升公司资本。可是,资本公积不可用以填补企业的亏本。法定公积金变为资产时,所存留的这项个人公积金不得少于转赠前公司注册资金的25%。因而,假如公司股东投资的被投资企业将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便于法人代表股东转让股权的投资成本上升少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一定要确保被投资企业的法定公积金不得少于转赠前公司注册资金的25%。

2、法人企业从对外直接投资的剧本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免税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符合条件的法人企业间的股利分配、投资收益等权益性投资收入为免税收入,即免税所得税。因而,公司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免税所得税。

(二)法人代表股东转让股权的避税之窍门::先“转增资本 利润分配”再转让股权

所谓先“转增资本 利润分配”再转让股权就是指:当被投资企业存有税后工资未分配利润和法定公积金的情形下,为了节约法人代表股东转让股权的企业所得税,必须要先将被投资企业的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再将被投资企业的税后工资未分配利润分回公司股东,最终推行法人代表公司股权转让。

【经典案例:某公司股东先“转增资本 利润分配”再转让股权的避税剖析】

(一)基本概况

C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余元,由2个公司股东组成,在其中A企业投资300万余元,占股30%,B企业投资700万余元,占股70%。C企业的公司股权结构如图所示:

C企业销售额为3580万余元,纯利润为167万余元,未分配利润为800万余元,盈余公积金为500万,所得税率为25%。A公司因资金链断裂出现问题,拟向其持有C企业的所有股份做价1500万余元转让给B企业,到时候C公司将变成B企业的全资子公司。请问一下怎样进行缴税筹划,使A企业转让股权的税最少?

(二)节税方案

1、方案一:A责任有限公司直接把公司股权转让给B责任有限公司。

出让方个人股东A责任有限公司转让股权的企业所得税为:(1500-300)×25%=300(万余元)。

2、方案二:先年底分红再转让股权。

出让方个人股东A责任有限公司转让股权的企业所得税为:(1500-800×30%-300)×25%=240(万余元)

3、计划方案三:先“转增资本 利润分配”再转让股权。

依照破产法第166条、168条规定,公积金转增资产时,所存留单位不得少于转赠前公司注册资金的25%。因而,本案例中的C企业的法定盈余公积500万余元,只有转250万余元,因此C公司注册资金从原来的1000万余元提升至1250万余元。

因而,A企业运营成本=300 250×30%=375(万余元),个人股东A责任有限公司转让股权的企业所得税为:(1500-800×30%-375)×25%=221.25(万余元)

之上三种方案的应纳税额和转让股权的企业所得税如图所示:

根据计划方案3与方案1较为,根据缴税筹划,A责任有限公司持由C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股份做价1500万余元转让给B责任有限公司能够节省所得税78.75(300-221.21)万余元。

由来:肖太寿税务个人工作室 创作者:肖太寿



2020年11月的分析——

公司股东股权处置,挑选公司股权转让或是收回投资,哪家方法更避税

【实例】

A公司(一般纳税人)为一家责任有限公司,其与普通合伙人A、B共同出资开设乙责任有限公司。A公司拥有乙企业30%的股权,后A公司因为资金短缺,必须并对持有的乙企业的30%股份开展处理。

假定股权评估使用价值为100万,具体获得资产为50万余元,账目总计未分配利润为10万余元,总计法定盈余公积为5万,请问一下,是由股权转让方式或是取回投资的方式处理股份更避税?

【股权转让方式】

1.所得税

参考税务[2016]36号《财务部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全方位拉开增值税改征所得税试点的通告》相关条款,之中针对例举的增值税应税项目中不包含“公司股权转让”。

因而,不涉及增值税的交纳。

2.所得税

参考国税发[2010]79号《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贯彻执行所得税法多个税款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

“三、有关股权转让所得确定和估算难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益,应当转让合同起效、且进行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达到。

转让股权收益扣减为获得该股份存在的成本费后,为股权转让所得。公司在测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可扣减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公司股东其他综合收益中按此项股份所很有可能分配的额度。”

在上述案例中,应纳税额=50-100*30%=20(万)

应缴所得税=20*25%=5(万)

此外,参考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2年第27号《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所得税定额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有关规定:

“依规按核准企业所得税率方法核定征收企业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个股)收益等出让财产收入,应全额的记入应税收入额,依照主营项目(业务流程)明确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测算缴税;若主营项目(业务流程)产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依照转变后主营项目(业务流程)再次明确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测算缴税。

3.合同印花税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

“归属于‘产权转移书据’税收分类,按所述额度0.5‰贴花纸缴纳印花税。”

在上述案例中,应缴合同印花税=50*0.5‰=250(元)

4.房产契税

参考税务[2018]17号《财务部 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再次适用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相关房产契税政策的通知》有关规定:

“九、公司股权(股权)出让

在股份(股权)出让中,企业、本人承担公司股权(股权),企业土地资源、房屋权属避免迁移,不收取房产契税。”

【收回投资方法】

1.所得税

参考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1年第34号《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示》有关规定:

“创投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销或减少项目投资,其获得的资产中,等同于原始出资的一部分,应确认为项目投资取回;

等同于被投资企业总计未分配利润和累积法定盈余公积按降低资本公积比例计算的那一部分,应确认为股利分配所得的;其他部分确认为项目投资资产转让所得的。”

换句话说,收回投资时容许确定其他综合收益相对应的一部分归属于免税政策的股息红利所得,而公司股权转让时独立确定其他综合收益相匹配一部分,立即认定为股权转让所得。

在上述案例中,

应纳税额=50-100*30%-(10 5)*30%=15.5(万)

应缴所得税=15.5*25%=3.875(万)

不难看出,本案例中取回投资的方式处理股份更避税

这儿给大家一个提议:倘若公司股东是企业或法人代表,在发生转让股权时,要实现少缴纳企业所得税,则可以先把其他综合收益进行分配,减少资产总额,再转让股权,从而减少出让所得的,降低所得税。

由来:税务对焦 创作者:林森


2009年5月的解读——

出让公司股权哪种方法更避税

A公司与B企业投资创立C企业,在其中,A企业占C公司80%的股权,B企业占C公司20%的股权,C公司于2003年创立,2006年底被国家科技主管机构认定为高新企业,享有“两免三减半”现行政策,2007年为递减期内,应可用7.5%的优惠税率。

到2007年底,C公司资产总额600万余元,负债总额350万余元,其他综合收益250万余元。在其中,未分配利润100万余元。现A企业拟向持有的C企业80%的公司股权转让给D公司,问怎样出让A、B、C三公司的税赋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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