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减公司所得税减免选编
2022-08-09 16:39
开发费加计所得税减免现行政策 (2021年3月)
一、政策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3.《国家财政部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 国家科技部有关健全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务〔2015〕119号)
4.《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公司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现行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5年第97号)
5.《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研发支出税前加计扣除核算范畴有关问题的公告》(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7年第40号)
6.《国家财政部 税务质监总局 国家科技部关于公司授权委托海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税务总局〔2018〕64号)
7.《国家财政部 税务质监总局 国家科技部有关提升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告》(税务总局〔2018〕99号)
8.关于做好《内蒙古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办法》的通知(消化内科发〔2020〕69号)
9.《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修订所得税本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9年第41号)
10.《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公布修订后的〈公司所得税减免现行政策事宜申请办理方法〉的公告》(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8年第23号)
二、现行政策关键点
1.研发活动界定
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的知识,创新性应用科技进步新的知识,或实际性改进技术、商品(服务项目)、技术而不断进行的具备明确方向的系统化主题活动。
2、科学研究开发者范畴
公司立即从业研发活动工作人员包含科研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科研人员就是指主要是针对科学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就是指具备工程设计、科学和生物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之上领域内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科研人员带领下参加产品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就是指参加研究与开发活动的技术工。
公司聘请研发人员就是指与本企业签署劳务用工协议书(合同书)和临时聘用的科研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3.产品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所有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支出,未产生无形资产摊销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按实扣减的前提下,再按照实际本年利润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产生无形资产摊销的,在上述期内依照无形资产摊销成本的175%在税前工资摊销费。
4.不适合加计的企业
财务〔2015〕119号要求:1.财务核算不完善,不可以精确核算研发支出的企业;2.定额征收的企业;3.非居民企业。
5.不适合加计的情形
不适合加计的行业不适合加计的行业包含香烟加工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行业、租用和商贸业、服务业六大行业及其国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质监总局规定的别的行业实际判定标准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标准,并随着升级。以上不适合税前加计扣除现行政策行业公司,是指以列出领域业务流程为主营,其研发支出产生当年的营业成本占公司按税收法律第六条要求计算的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营业收入的额度50%(没有)以上公司。
6.以下主题活动不适合税前加计扣除现行政策
(1)公司产品(服务项目)的常规化更新。
(2)对一项研究成果的直接运用,如同时选用公开的新技术、原材料、设备、商品、业务或常识等。
(3)公司在商业化后为顾客所提供的服务支持主题活动。
(4)对现有商品、服务项目、技术性、材料或生产流程进行的反复或简易更改。
(5)市场调查研究、效果调研或管理研究。
(6)做为工业生产(服务项目)步骤阶段或常规质量管理、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人文科学、造型艺术或人文学等方面的科学研究。
之上所列举的7类主题活动,仅仅是采用反列举的方式,并不等于以上7类主题活动之外的主题活动都是属于研发活动。企业开展不可可用研发支出加计扣除政策活动,必须符合税务〔2015〕119号文件相关研发活动的最基本界定。
7.可可用税前加计扣除现行政策
公司为获得创新能力、艺术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设计创意主题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税前加计扣除。设计创意活动是指多媒体系统、日本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制作制做;房屋建筑设计方案(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产品设计、多媒体设计、日本动漫及发展设计产品、设计模型等。
8.研发费用归集范畴
税务[2015]119号文件规定正列举的六大花费种类开展核算,设定研发费用辅助账,六大费用包括员人工成本、同时资金投入花费、折旧率、无形资产、新品设计费用、新工艺规程制订费、药物研制的临床研究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别的相关费用。
(1)折旧费用的核算。公司用以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机器设备,合乎税法规定且挑选折旧政策优惠的,在享受研发支出税前加计扣除时,就已开展账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费用的一部分加计,但不得超出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额度。
(2)多功能目标费用的核算。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以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机器设备、无形资产摊销,一起从业或用来非研发活动的,解决其工作人员活动及实验仪器、无形资产摊销应用情况做需要纪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有率等有效方式在研发支出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派,未分配的不能加计。
(3)别的相关费用的核算与额度测算。公司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开展多种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一样研发项目各自核算可加计的研发支出。在预估每个项目别的相关费用的额度时应当依照下列计算公式:
别的相关费用额度=《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容许加计的研发支出里的第1项至第5项费用总和×10%/(1-10%)。
当别的相关费用具体产生数低于额度时,按实际产生数测算税前加计扣除金额;当别的相关费用具体产生数超过上限时,按额度测算税前加计扣除金额。
(4)独特收入的扣除。公司在测算加计的研发支出时,应扣除已按照规定核算记入研发支出,但本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所形成的边角料、瑕疵品、正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益在预估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研发支出时,需从已核算研发支出中扣除该独特收益,不够扣除的,加计研发支出按零估算。
公司研发活动立即产生产品或做为构成部分所形成的商品对外开放售卖的,研发支出中相对应的原材料花费不可加计。
(5)财政性资金的处理。公司获得做为不征税收入处理财政性资金用以研发活动所产生的花费或无形资产摊销,不可测算加计或摊销费。公司取得的政府补贴,账务处理时采用立即抵减研发支出方式且税务解决时未把它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照抵减后的余额测算加计额度。
(6)不可以加计费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国务院税务部门要求不可以企业所得抵扣费用和开支新项目不可测算加计。
已记入无形资产摊销但是不归属于税务〔2015〕119号中容许加计研发支出范围的,公司摊销费时不可测算加计。
9.委托研发的政策规定
(1)公司授权委托外界组织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产生费用,可按规定抵扣;加计时依照研发活动产生费用的80%做为加计数量。授权委托本人研发的,应凭本人出示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据在税前加计扣除。
(2)税务[2018]64号要求,受托海外开展研发活动存在的花费,根据花费具体本年利润的80%记入受托人的委托海外研发支出。受托海外研发支出不得超过地区符合条件的研发支出三分之二的一部分,还可以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以上花费具体本年利润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明确。受托人与受托方存有关联性的,受托方需向受托人给予研发项目花费支出明细状况。
(3)授权委托、合作研发签订合同后,受托方、合作者立即到技术单位备案,并传递给受托人、协作另一方。受托人、合作者将取得的经高新科技单位登记的研究与开发项目合同留存备查。
公司一起联合开发的项目,由协作多方就自己具体承担的研发支出各自测算加计。“研发活动产生花费”指的是受托人具体支付给受托方费用。不管受托人是不是享有研发支出税前加计扣除现行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
受托人授权委托关联企业进行研发活动的,受托方应向委托人给予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花费支出明细状况。
10.失败的研发活动存在的研发支出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现行政策。
11.负责人税务部门在对企业享有研发费用加计扣减特惠进行之后审查时,对企业研发项目有异议,依照消化内科发〔2020〕69号进行鉴定。
三、常见问题
1.失败的研发活动存在的研发支出也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现行政策。
2.产品研发项目备案时,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制度规定,对研发费用开展账务处理;与此同时,对享有加计的研发支出按研发项目设定辅助账,精准核算计算当初可加计的各项研发支出具体本年利润。公司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开展多种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一样研发项目各自核算可加计的研发支出,并参考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5年第97号的款式设定研发费用协助帐。
3.公司解决研发支出和生产经营费用区划不清的,不可推行加计。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支出产生无形资产摊销的,其递延所得税时时间点与账务处理保持一致。
4.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9年第41号要求,高新企业申报享有研发支出加计扣除政策时,根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公布修订后的〈公司所得税减免现行政策事宜申请办理方法〉的公告》(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8年第23号)的规定执行,不会再填写《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和申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由企业留存备查。本公告适用2019年度及以后本年度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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