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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商项目成本新项目账务处理、土地增值、所得税对比分析

2023-03-09 14:27

依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做好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流程所得税处理方法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要求,生产产品计税成本主要包含六大项:征收土地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性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但在账务处理、所得税和土地增值对于此事六大明细科目计算(核算)的范畴上,又有所不同。如下所示报表税前列支:

提醒——被挡住部分是“房屋拆迁补偿的净支”

提醒——被挡住部分是“所发生的建设工程”

提醒——被遮掩的部分是“小区里公共配套”

提醒——被挡住部分是“福利费、折旧费用”

通过上述比照能够得知,对六大开发设计成本计算区域范围要求,会计要求与所得税规定趋同化,土地增值的规格较窄,特别是对于“开发设计间接费用”这样的项目,例如营销推广设备修建费,所得税规定递延所得税解决,而测算土地增值时不能成为扣除项目。

现将土地增值和所得税比照后归纳如下:

二者相同之处

所得税和土地增值2个税收都以收入额(增值率)为计税基础。

房地产开发商企业所得税每一年均按开发设计销售收入(或竣工前销售额)减扣除项目后应纳税额缴税。

土地增值按工资减扣除项目后增值率缴税。

二者记税差别

(一)征收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

(1)拍卖佣金企业所得税可记入土地价格扣减,土增税不能;

(2)接受项目投资、合拼、公司分立企业改制土地价格,企业所得税一般按成交价扣减,土增税则按照初始税票扣减。

(3)土增税不包含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

(二)前期工程费:

所得税法重视的是项目实施前发生的各项费用,尽管土地增值中未明确项目实施时或开发设计后花费,但是由于土地增值的结算时段要在项目实施进行且绝大多数开发设计制成品早已市场销售之后进行的,因而,具体二者的要求范围具体内容基本上是一致的。

(三)建筑安装工程费:

尽管所得税特殊规定了工程建筑费用及安装费,土地增值特殊规定了发包方式和自营方式,但二者的范围具体内容完全一致。

(四)基础设施费:

二者涉及到的实际花费具体内容同样,但所得税就是指开发规划内产生费用,土地增值就是指开发设计小区内的花费。

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不论是新项目内或是小区内的基础设施费,全是容许按获益目标有效平摊的,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全是容许扣减的。

(五)公共性配套设施费:

(1)所得税法对公共基础设施也是有约束条件的,即“单独的、非盈利性的,且产权年限归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的,但对于“盈利性的,或产权年限归公司每一个,或者未确立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当地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之外其他部门的,理应单独核算其成本。除公司自购应按照修建固资予以处理外,别的一律按修建生产产品予以处理。”

土地增值中因此也进行了实施办法,《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方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设计修建的与结算项目配套的社区居委会和公安局用地、会馆、地下停车场(库)、物业管理服务场地、配电站、热力站、自来水厂、文体活动展览馆、院校、幼稚园、幼儿园、医院门诊、邮电通讯等公用设施,按下列标准解决:

①项目建成后产权年限归属于全体业主每一个,其成本、花费能够扣减;

②项目建成后免费移交政府部门、公用事业单位用以非盈利性社会发展公用事业的,其成本、花费能够扣减;

③项目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测算收益,并准许扣减成本费、花费。

(2)针对公共基础设施里的“邮电通讯、院校、医疗设备”,所得税法有之独特要求。国税发[2009]31号第十八条要求,公司在经济开发区内修建的邮电通讯、院校、医疗设备应独立计算成本,在其中,由公司与国家相关业务流程管理单位、企业合资企业基本建设,竣工后有偿服务转交的,国家相关业务流程管理单位、企业赋予的经济补偿金可以直接抵税这个项目的造价成本,抵税后差值应调节本期应纳税额。土地增值中对于此事的处理方法是,“项目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测算收益,并准许扣减成本费、花费。”

(六)开发设计间接费用:

所得税具体内容范畴比后面一种几列了“工程管理费”和“营销推广设备修建费”。

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剖析,针对工程管理费,都是合乎土地增值间接成本区域范围;

但对于营销推广设备修建费能不能做为扣除项目,必须税务行政机关进一步明确。

参照文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006号)。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0〕220号)。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做好<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流程所得税处理方法>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所得税应纳税额多个税务处理事情的通知》(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2年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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