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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税务行政诉讼案件造成的探索

2023-03-10 14:43

某镇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局查处一起重要税务案子,按照规定递交县地方税务局大案要案审委会案件审理后,依据审委会负责人出具的《重要税务案审意向书》,制做《税务处罚告知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到实行。

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气,按《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需求向县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县地方税务局做出“保持原确定”的行政复议影响。经营者仍不服气,依规向县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如对该确定不服气,能够在收到本确定之日起60日内依规向县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在收到本确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对法院提起诉讼”,归属于稽查流程化不正确,侵害了缴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规撤消税务稽查局所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该案行政复议机关真的错了吗?该案裁定适当吗?普通人觉得,能通过四个问题顺藤摸瓜。

问题一: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怎样判断?

经营者申请行政复议时,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是谁难题,一般需要根据做出行政行为的有关公文、文档是为名行政机关来判断。《行政复议法》要求:申请者“对政府工作部门依规设立内设机构根据法律、政策法规或是规章制度要求,以自己为名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向开设该内设机构的单位或是该部门的区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有异议的,由申请者挑选,可向该部门的区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机构申请行政复议”。

但对于税务重要税务案子的处罚行政复议不尽如此。《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要求:下属行政单位根据法律、政策法规、规章制度要求,经上级领导行政单位准许做出行政行为的,准许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在《税务行政裁决标准》(我国税务质监总局令第39号公布)也明文规定“申请者对通过重要税务案审程序流程做出的决策有异议的,案件审理联合会所属税务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重要税务案审方法》(我国税务质监总局令第34号)要求,省以内各个税务局开设重要税务案审联合会。

此案做为重要税务案子,《税务处罚告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历了县局重要税务案审委员会案件审理,虽然最后的行政执法文书要以县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局名义做出,但并不需向“其隶属税务局”——县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而应当依据《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可向“案件审理联合会所属税务行政机关”——县地方税务局的“区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其“上一级主管机构”——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在本案,县地方税务局审理了经营者不服气税务行政处罚复议申请并给出了行政复议决定,远远超过了税务行政裁决管理权限,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不当。

难题二:县地方税务局重要案审的案子能不能以税务稽查局名义作出处罚?

税务税务稽查案审,是税务查验的一项重要的执法程序。税务税务稽查案子的案件审理,一般实行谁税务稽查谁案件审理、谁案件审理谁确定规则。可是,为了能推动税务行政机关科学民主决策,加强内部结构权力制约,维护经营者合法权利,针对重要税务案子的案件审理,却会有不同的要求。通过重要税务案审的税案,仍以进行税务税务稽查的税务稽查局名义做出税务解决、处罚有关确定。2014年,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发布了一份极为重要的行政法规——《重要税务案审方法》(我国税务质监总局令第34号),明文规定:

一是省以内各个税务局开设重要税务案审联合会。《重要税务案审方法》对省以下的税务行政机关可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可用《重要税务案审技术规范》。

二是针对合乎重要税务案审标准化的税务案子,“税务稽查局必须在内部结构审理程序结束后5日内,将重要税务案子报请案件审理联合会案件审理”。

三是重要税务案审完成后,由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审签案件审理意向书。税务稽查局理应按照重要税务案审意向书制做税务解决处理决定等有关公文,盖上税务稽查局图章后送到实行。

该案惩罚,尽管经历了县地方税务局重要税务案审委员会案件审理,按照规定仍然需要以税务稽查局名义开展。税务税务稽查惩罚程序流程符合实际法律法规、法规的规定,并不是“稽查流程化不正确”。

难题三: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正确与否?

《税收征管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都明文规定经营者不服气税务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应当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应当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税务稽查局并对经营者的行政处罚,已依规依照税务行政处分一“调研、告之、听证会、确定、实行”般程序执行。在《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告诉了纳税人行政裁决和行政诉讼法的权力,却把行政复议机关错写为“县地方税务局”,也只能是公文缺陷,根本无法由此定性为“稽查流程化不正确”。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依规撤消税务稽查局所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显著不当。

《行政诉讼法》要求,经行政复议的案子,复议机关确定保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政府部门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要求,“复议机关确定保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政府部门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上诉人只提起诉讼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单位或是复议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之上诉人追加被告。上诉人不愿意增加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另一行政机关列入共同被告”。在此案中,县地方税务局做为真相的复议机关,理应被法院列入共同被告,并对行政裁决违法行为的合理合法进行核查。因县地方税务局并不是适格的此案税务行政复议机关,远远超过了行政复议管理权限履行行政复议权,做出行政行为主体不适格,县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消县地方税务局的行政复议决定。

难题四:行政诉讼法一审输了官司后税务稽查局应该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要求:“原具体行政行为合理合法、行政复议确定不合法的,法院还可以裁定撤消行政复议确定或是确定行政复议确定违反规定,与此同时裁定驳回申诉上诉人对于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请”。

税务行政诉讼法是经营者一项极为重要的救助权。税务行政机关理应重视纳税人诉讼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充分行使诉讼权利、执行起诉责任,主动配合司法监督,不干涉、阻拦法院审理和案件审理税务行政诉讼案件。针对本案,县人民法院所作出的“撤消税务稽查局所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审判决,税务稽查局理应一方面重视法院裁定,一方面认真做好提前准备,根据《行政诉讼法》要求,“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起诉工作中理应按照2018年1月1日起实行的《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税总发〔2017〕135号下发)的相关规定开展。一是对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提意见报县局领导组核准,确定起诉的,需在接到离婚判决书起15日内向型市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书应向县法院递交。二是仔细做好起诉工作中各类提前准备,在上诉书中,理应明确指出上诉请求,阐述提出上诉的事实与理由,并附赠有关的证据资料,积极开展上诉案件案件审理。

备注名称

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9号)第七条,也是一样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将另一行政机关列入共同被告。

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9号)第十条第四款“原具体行政行为合理合法、行政复议确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该裁定确定行政复议确定违反规定,与此同时裁定驳回申诉上诉人对于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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