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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

软件项目即征即退的操作实务筹划--有效区划成本费目标很重要

2021-09-09 18:08

对软件项目即征即退业务流程操作实务实际操作的一点愚见
现行政策根据:税务总局2011年100号文 和我国税务质监总局第六0号文
注:为了更好地测算的便捷,举例说明的情况下假定软件项目没有增值税抵扣能够 抵税

最近,间断了接近一年的软件项目所得税即征即退正式开始申请办理了,大伙儿欢呼雀跃。下边就这两个现行政策在实施流程中本人觉得存在的问题的位置写出去跟各位讨论下:
1、在原来的现行政策里边测算嵌入式开发的出口退税公式计算=嵌入式开发销售总额*17%--嵌入式开发销售总额*3%,这儿压根没有充分考虑嵌入式开发商品是有增值税抵扣能够 抵税的,那麼出口退税的那时候是退具体说动超出3%的一部分的,换句话说出口退税的公式计算=嵌入式开发销售总额*17%-嵌入式开发增值税抵扣-嵌入式开发销售总额*3%,这一表达式的转变才算是真真正正退回了经营者税赋超出3%的一部分的所得税
2、还有一个难题,便是出口退税的软件项目相匹配的硬件配置一部分费用的难题。举例说明以下:
A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有自已制造的机器设备,机器设备包括嵌入式开发一部分,如今有一个买卖合同以下:A公司协助B公司构建一个XX服务平台,使用自身制造的机器设备—通称X机器设备,X机器设备里边包括软件项目Y,与此同时还使用购入的网络服务器。公司合同签订成:
A公司向B公司市场销售一个XX服务平台,清单有二项:
1、X机器设备 一台  价钱三十万
2、网络服务器 一台  价钱 二十万
3、Y软件项目 价钱十万元
累计 价钱五十万元。
计划成本以下:
X机器设备成本费十万元,市场价格三十万元,
购入网络服务器成本费十万元,市场价格二十万元
Y生产成本一万元,市场价格十万元
假定Y软件项目沒有增值税抵扣能够 抵税。
那样公司其实是把软件项目Y的出口退税和X机器设备捆缚在了一起,公司的出口退税=10*(17%-3%)

可是如今公司把合同书转化成此外一种签署方法:
1、XX服务平台硬件配置一部分  价钱 2五万元
2、Y软件项目   价钱 3五万元

那样出口退税=35*(17%-3%)

实际上 二种形式的实际操作取决于费用的测算目标不一样,第一种方法把具体售卖的每一种机器设备做为单独成本计算目标,而第二种方法把所有系统软件做为一个成本计算目标。本人觉得这儿存有一个很行得通的缴税筹划方法,特别是在适这些大型的机器设备的市场销售,彻底能够把一些不包含软件项目的机器设备和包括手机软件的机器设备装包算做一个系统软件市场销售出来 ,那样就可以把这个系统软件分为硬件配置部份和系统一部分,只需硬件配置部份的成本费用率超出10%就可以了,一部分所有 算是是手机软件一部分的标价,就可以利润最大化的降低所得税的具体开支了。

更改下成本计算目标确实能够 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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