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给劳动派遣工作人员的薪酬能不能在抵扣?
2021-09-10 17:43
2010年12月06日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税务服务司
问:企业依据与劳动派遣企业签署的外派协议书,付款劳动派遣工作人员的薪水、福利,其付款给劳动派遣工作人员的薪水,能不能当做薪水花费在所得税抵扣?能不能做为测算三项经费预算抵扣数的数量?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要求,公司产生的合理性的薪水、薪酬开支,准许在抵扣。前述所称薪水、薪酬,指公司每一缴税本年度付款给在本公司就职或是受聘的员工的全部现钱或是货币性方式的劳务报酬,包含标准工资、奖励金、补贴、补助、年尾涨薪、加班费,及其与员工就职或是受聘相关的收益性支出。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公司薪水、薪酬及员工福利费扣减情况的通告》(国税发〔2009〕3号)要求,税务行政机关在对薪水、薪酬开展合理化确定时,需看公司对具体下发的薪水、薪酬,是不是已依规执行了代收代缴个人所得税责任。因而,公司对受聘的工作者应依规承担代收代缴个人所得税责任,相对应形成的薪资花费能够做为薪水、薪酬在抵扣。劳动派遣接受企业支付劳动派遣工作人员薪酬给劳动派遣企业,对劳动派遣工作人员沒有个人所得税的代收代缴责任,相对应形成的薪资花费不可以做为薪水、薪酬在抵扣,也无法做为测算三项经费预算抵扣数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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