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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

劳动派遣工作人员的奖励金能否记入职工薪酬数量?

2021-11-04 16:41

    基本上案件
    某制造企业近日与一家劳务企业签署了劳动派遣合同书,接纳劳动派遣企业的劳务工作人员80人。这一部分劳动派遣工作人员的标准工资由制造企业统一向劳务派遣公司付款并获得相应税票,再由劳动派遣公司给外派工作人员派发。除标准工资外,该制造企业每月依据外派工作人员的真实工作情况,还会继续同时给其派发一定额度的加班工资和奖励金。针对生产制造企业支付给外派工作人员的以上花费是不是能够记入薪水,薪酬总金额,做为福利费等有关花费扣减的数量,发生了二种不一样的见解。

    一种见解觉得,因为劳动派遣由劳务派遣公司与职工签署劳动合同书,用人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签署劳动派遣协议书。因而,用人公司之间付款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花费,在财务会计上尽管记入“员工薪酬”,可是不可记入用人企业税款规格的“工资薪金所得”;而用人公司立即派发给派遣工的加班工资和有关奖励金,能够做为税款规格的“工资薪金所得”,记入薪水,薪酬总值的数量,做为测算其它各类有关花费扣减的根据。

    另一种见解觉得,用人公司接纳的外界劳动派遣用人,是归属于公司就职或受聘员工范围的。因而,企业支付给劳动派遣工作人员的有关花费(不论是根据劳务派遣公司付款或是立即付款),都能够在区别薪水,薪酬开支和员工福利费开支后,在抵扣。而且归属于薪水,薪酬一部分,能够记入用人公司薪水,薪酬总值的数量,做为测算其它各类有关花费扣减的根据。

    罪刑法定剖析
    该实例关键涉及到2个公司行为主体,即用人公司与用人企业。公司与相关中介服务签署劳务用工合同书,尽管公司并不立即与合同书下聘请的工作人员签订单项工程劳动合同书,都不任职这种工作人员,但根据劳务用工合同书,这种工作人员在公司有关技术人员的带领下,依照公司的工作目标和分配,为公司给予与本企业员工相近的服务项目。也就是说,假如公司不应用这种劳务用工工作人员,也有聘请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书给予相近服务项目。因而,这种劳务用工工作人员归属于员工薪酬规则所指的员工。

    依据企业企业所得税法以及条例全文的要求,公司每一缴税本年度付款给在本公司就职或受聘员工的全部现钱方式或是货币性方式的劳务报酬,应做为薪水,薪酬,准许在抵扣。与此同时《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所得税应缴税收入额多个税务解决难题的公示》(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2年第15号)要求,公司因雇佣季节工,零工,见习生,反聘退休人员及其接纳外界劳动派遣用人所具体产生的花费,应分辨为薪水,薪酬开支和员工福利费开支,并按公司企业所得税法要求在公司所得的抵扣。在其中归属于薪水,薪酬开支的,准许记入公司薪水,薪酬总值的数量,做为测算其它各类有关花费扣减的根据。

    因而,上例中用人企业接纳外界劳动派遣用人,归属于在本公司就职或受聘员工,企业支付给外界劳动派遣用人所具体产生的花费,不论是根据劳务派遣公司付款一部分或是立即付款一部分,都能够在分为薪水,薪酬开支和员工福利费开支后,将归属于薪水,薪酬开支的一部分在所得税抵扣。与此同时依据第15号公示,该一部分薪水,薪酬开支,是能够做为用人企业福利费等抵扣的数量。换句话说,见解二是能够获得政策支持的。

    但小编觉得,第15号公示在确立了劳动派遣用人薪水,薪酬税务解决合法的与此同时,也提供了另一个难题。因为劳动派遣员工是与劳务企业签署的劳动合同书,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劳动派遣企业外派员工可以与学习以劳务外包方式标准的企业签订劳动派遣协议书。劳动派遣协议书理应承诺外派职位和工作人员总数,外派限期,劳务报酬和社会保险金的金额与支付及其违背协议书的义务。由此可见,由哪一方为劳动派遣工作人员付款劳务报酬是由劳动派遣企业和具体用人企业商议明确的。假如劳动派遣工作人员的劳务报酬所得是由劳动派遣企业付款,那麼劳动派遣企业已经将该一部分开支也做为员工福利费等各类扣减的测算数量根据。那样就导致了劳动派遣工作人员的劳务报酬所得反复被做为员工福利费等各类扣减的测算数量根据。

    应对这一税收征管难点,一部分省份已开展了确立。上海税务局,财政局协同发表的《关于做好公司产生的外派员工薪水,薪酬等花费抵扣难题的通告》(沪国税局所〔2012〕2号)要求,用人企业为派遣企业外派员工所承担的全部工资薪金所得支出额(包括劳动派遣公司付款和本企业同时付款),可记入用人企业福利费的数量,做为测算员工福利费等各类扣减的测算数量根据。若劳动派遣企业已记入职工薪酬数量且已测算扣减员工福利费等价格的以外。换句话说当劳动派遣企业沒有将外派工作人员的收入做为福利费等有关花费扣减数量的情形下,用人企业为劳动派遣工作人员所承担的全部薪水,薪酬开支,均可记入用人企业福利费的数量。小编觉得上海对该现象的要求更为具备精确性和合理化。

    现行政策提议
    根据以上剖析,小编提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对下列两层面难题进行确立。第一,应确立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2年第15号中,公司因接纳外界劳动派遣用人所具体产生的花费,是不是包括劳动派遣公司付款和本企业同时付款两层面开支。第二,如用人企业将劳动派遣工作人员所承担的全部薪水,薪酬开支记入职工薪酬的数量时,应明文规定劳动派遣企业则不可再反复记入本企业职工薪酬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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