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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

统筹规划、用好现行政策“缓冲期”

2021-10-19 16:49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下达了《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要求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国投资公司、国外公司及外国籍本人需按有关要求交纳大城市保护修建税和教育附加费。

  之前,在我国政府机构对国内的外资公司不征缴大城市保护修建税、教育附加费。相对性内资来讲,这也是对外资公司的一项独特“特惠”。现如今,此项“特惠”现行政策已然完毕,怎样在简短的现行政策“缓冲期”上用足税收优惠政策,尽可能缓解公司税收负担?文中融合经典案例分析如下所示。

  A企业是建在X省Y市郊区的一家外商独资企业公司,从业化工原材料的生产制造、市场销售,为所得税一般纳税人,是本地的缴税种植大户。后半年进到市场销售高峰期,2010年9月交纳所得税近四千万,预估2021年第四季度仍将维持这个趋势。专业人士向A企业明确提出下列提议:

  1.清除顾客交易明细,立即开票清算。
  由会计工作人员与营销推广在线客服、仓储物流存放、货运物流生产调度等单位相互配合,立即清理、核查与顾客的来往交易明细,核查能否存有早已送货、按买卖合同或合同要求已到清算期而并未开税票的情况,重点关注早已应收顾客借款且货已传出而并未开税票的情况。针对出现的这两大类事宜,提议公司与顾客建立联系后,尽可能在2010年11月出具所得税增值税专票申请办理清算、进账解决、纳税申报,防止因清算延迟而致使在12月或之后月所得税销项提升,危害12月具体应缴所得税额。

  2.积极主动消化吸收原材料库存量,有效操纵购置进展。
  若公司目前的原材料、物资供应库存量能几乎达到将来两月的经营活动必须,且预估物资采购价钱不容易大幅度上涨的条件下,最近先要尽可能消化吸收目前库存量,有效操纵购置进展,降低增加的物资采购量,以降低2010年10月、11月可抵税的所得税进项税,将原本还可以在10月、11月申请抵税的所得税进项税延迟到12月及之后月开展申请抵税。

  3.争得更改交易方式,推迟申请办理购置清算。
  若公司因生产加工必须,务必在2010年10月、11月开展很多购置,或预估物资采购价钱可能会大幅度上升,提议公司与经销商商议,争得将物资采购借款的交易方式改成赊购,合同书承诺支付時间推延到2010年12月1日之后。按目前相关所得税缴税责任产生時间及出具所得税增值税专票時间的要求,经销商采用应收帐款形式售卖商品的,其所得税缴税责任产生的时间为书面形式协议承诺的收付款日期的当日,也是出具所得税专票的時间。做为购置方的A企业,则能够 因而合理合法地将物资采购一部分的所得税增值税专票获得時间延迟,从而延迟该笔所得税进项税的申请抵税時间。

  之上3项提议的意义主要是使A企业在尚无需交纳大城市保护修建税和教育附加费的2010年10月、11月期内,将应确定的所得税销项税全额申请,操纵能够延迟抵税的所得税进项税。那样解决后,A企业在10月、11月很有可能先要多交纳所得税,但2010年12月及之后期内则能够少交纳所得税。具体交纳的所得税额是地区保护修建税和教育附加费的计税基础之一,不言而喻,2010年12月及之后期内少交纳所得税,则能够少交纳大城市保护修建税和教育附加费,进而缓解A企业的税收负担。

  必须特别注意的是,外国投资公司、国外公司、外国籍本人在这个简短的“缓冲期”内根据科学安排,争得减少税赋,务必遵循在我国民法的相关要求,不可以故意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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