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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增值税免税增值税新政策闪光点具体描述

2021-12-09 17:24

为进一步增加对中小企业的税款适用幅度,国家财政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在2013年7月颁布《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税务〔2013〕52号,下称“52号通告”)的根基上,2021年9月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税务〔2014〕71号,下称“71号文档”),近日,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4年第57号,下称“57号公示”)也如期而至。至此,相关所得税小规模纳税人和增值税经营者月销售总额或销售额不超过3万余元(按季资料9万余元)增值税免税、增值税的相应现行政策及管理方法实施方案已基本上健全。

以上几类政策优惠的关键便是对市场销售(运营)额不超过要求额度的特殊经营者增值税免税、增值税,71号文档是以52号通告为基本,而57号公示则是对71号文档的优化。综合性所得税、增值税暂行规定和实施办法及其有关文档,现行标准增值税免税、增值税新政策关键有下面好多个闪光点。

缴税标准稳步提升享有面放射性拓展效用明显
71号文档和57号通知将免税政策市场销售(运营)额限制,由原先的月2万余元提高到3万余元(一季度6万余元提高至9万余元),占比达到50%,经营者拥有的免税政策额度得到稳步提升。

与此同时,因为免税政策市场销售(运营)额限制的稳步提升,促使能享有特惠的小微企业总数也急剧提升,特惠面如土色放射形拓展,让大量的经营者得到共享政策利好。

尽管71号文档要求的免税政策月市场销售(运营)额为“2亿元至3万余元”,但因为52号通告和有关起征点的现行政策,早已对不超过(未做到)2万余元的一部分要求了免税政策,因而,此次的免税政策新政策融合原来的免税,在实际效果上等同于将现行标准所得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由月市场销售(运营)额2万余元提升到3万余元。

免税范畴包含各种各样经营性质的经营者
依照52号通告要求,从2013年8月起,对月市场销售(运营)额不超过2万余元的所得税小规模纳税人和增值税经营者,城市房地产税征缴税款和增值税,但可用目标限制于公司或者非企业单位。

针对个体工商户和普通合伙人本人则实行起征点的要求,即月市场销售(运营)额未做到2万余元的个体和普通合伙人本人增值税免税或增值税。

此次实施的免税政策新政策,文档中的可用目标由“公司或者非企业单位”改成“经营者”,应用领域包含符合要求标准的公司、个体户和别的本人。

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票的许多现行政策转变
先前的现行政策要求,未超出要求销售总额的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公司和非企业单位,本期因代开票所得税专票(含货品交通运输业所得税专票)和普票早已缴付的税金,在税票所有发票联讨回后可以向负责人税务机关单位申请办理退回。

经营者申请办理代开票便是由于必须凭税票与支付方付款后获得收益账款,是不太可能又去讨回税票来出口退税的,进而并没有能享有此项免税政策特惠。

57号公示则合理的解决了该项问题,针对申请办理代开普通发票的,取消了也需要讨回税票方能出口退税的要求。对于代开普通发票时是不是征缴税金,可按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加强和标准税务机关单位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024号)有关“申请办理代开票经营额达不上省、自治州、市辖区税务机关单位明确的包年起征点的,只代开票,不缴税。但依据代开票纪录,归属于同一申请办理代开票的单位和个人,在一个缴税期限内总计开税票额度做到按月起征点的,应在做到起征点的当次一并测算缴税”的要求申请办理。

因为所得税暂行规定已要求“可用免税政策要求的不可出具所得税专票”,针对月销售总额不超过3万余元(一季度9万余元)的所得税小规模纳税人,其申请办理代开票所得税专票(含货品交通运输业所得税专票)时早已缴付的税金,需要在将专票所有发票联讨回或是按照规定出具红色字体专票后,方可以向负责人税务机关单位申请办理退回。

此外,57号公示废除了“对销售总额未做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独立个体工商业户,税务机关单位不可为其开具专票”的要求,代表着已申请办理税务备案的个体工商户,即使未达起征点也可依照《税务机关单位开具所得税专用型发票管理办法(实施)》(国税发[2004]153号)要求,在交纳税金后申请办理代开增值税专票。可是,要特别提醒要留意“经营者市场销售货品或应税服务及其给予应税服务,可用免税政策、降税要求的,可以选择放弃免税政策、降税,按照约定交纳所得税。舍弃免税政策、降税后的36个月内不可再申请免税政策、降税”的要求。

实行免税政策新政策应留意几类问题以规避风险
所指月市场销售(运营)额不超过3万余元(按季资料9万余元),均含本数;个体户和别的本人由未做到起征点免税政策变成不超过该额度的免税政策。而经营者获得的市场销售(运营)额超出以上要求额度的则应全额的记税。

经营者混合销售所得税和增值税应纳税额新项目的,理应各自计算所得税的销售总额和增值税的销售额,并各自可用该税收的免税政策要求,而不可将本月的销售总额和销售额分类汇总。但未各自计算的,则将被依规核准销售总额、销售额,并很有可能因而缺失免税政策特殊政策。

针对增值税免税或增值税的经营者,当然也就不用计征大城市保护基本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及地区文化教育额外。

经营者享有免税政策仍应依规执行税务申报责任,并对免税政策审报的真实有效担负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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