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派遣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费,应由谁交纳
2021-07-26 16:04
咨 询:张某系某劳务派遣公司外派到某钢铁公司的劳务公司工作人员。因人体缘故,张某不可以融入各项工作,向钢铁公司明确提出调节职位。钢铁公司以其不可以融入当今职位为由,与张某消除劳动用工合同,接着劳动派遣企业将张某解雇。
张某到下岗经办人员组织领取失业险工资待遇,经办人员组织告之张某沒有参与失业险,不可以享有失业险工资待遇。张某到劳务派遣公司了解沒有参与失业险缘故,劳务派遣公司回应:钢铁公司付款的花费中沒有失业保险费,因而企业沒有为其参与失业险。
张某向人社厅单位资询,其社会保险金是由劳务派遣公司交纳或是由劳动力企业交纳?其失业险工资待遇到哪里领到?
解 答:张某的社会保险金应由劳务派遣公司交纳,其失业险工资待遇应与劳务派遣公司商议处理,商议不可以处理,可根据申请办理劳动仲裁或法律法规方式处理。
依 据:《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劳动派遣企业是此方法所称用人公司,理应执行用人公司对员工的责任。
第七十七条 员工合法权利遭受损害的,有权利规定相关部门依法办理,或是依规申请劳动仲裁、提到起诉。
《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 我国地区的用人公司和本人依规交纳社会保险金。本人依规享有社保工资待遇,有权利监管本企业为其交费状况。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国家人社部令第二十二号)
第八条 劳动派遣企业有依照国家规定和劳动派遣协议书承诺,为被外派员工交纳社会保险金的责任,并申请办理社保有关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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