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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金适用个人所得税“全年度一次性奖金记税方法”应留意的事宜

2022-01-07 16:21

  改动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为使新老税收制度有序推进,国家财政部、税务质监总局印制的《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税务〔2018〕164号,下称“164号文档”)要求,对经营者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内获得的全年度一次性奖金依然容许适用“全年度一次性奖金记税方法”,可以不划入当初综合所得,以奖励金全额的除于12个月的金额,依照综合所得月度税率表,明确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独立测算缴税。

  现在的时间已来2021年10月份,间距164号文档要求适用此项政策优惠截止日2021年12月31日仅有1个半月了,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获得全年度一次性奖金,应划入当初综合所得测算交纳个人所得税。在这里,小编就有关问题提醒如下所示。

  在新税收制度实施的那时候制订此项衔接现行政策,是为了防止一部分经营者因全年度一次性奖金划入综合所得后提升税率,保证新税法成功稳定执行,平稳社会发展预估,让经营者享有改税收益,给与的过渡政策优惠。

  “全年度一次性奖金记税方法”的优点是独立记税,不与本期综合所得合拼算税,进而“拆分”收益减少征收率。

  但针对全年度综合所得较低的低收入者来讲,如将整年一次性奖金划入当初劳务报酬所得,扣减基本上扣除花费、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减等后,很有可能压根不用交税或是交纳非常少税金。而假如适用“全年度一次性奖金记税方法”反倒有可能在征收率换挡时发生税赋忽然提升的“零界点”状况,也是有将会会造成应缴税金或是提升税赋提升。

  例如,陈先生每个月收益4000元,年尾有1万余元的年终奖,年收入达不上6万余元,不享有全年度一次性奖金现行政策(将要全年度一次性奖金划入综合所得缴税),则全年度不用缴税;而假如其挑选适用“全年度一次性奖金记税方法”,则反倒必须交纳个人所得税300元,导致税赋提升。

  因此,164号文档特意确立,居民个人获得全年度一次性奖金的,可以自主挑选记税方法,由经营者自主判定是不是将整年一次性奖金划入综合所得记税,便于于经营者享有减免税收益。

  本人获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含奖励金等,相同)所得的,以此笔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派发月为个人所得税的税金隶属期,由义务人或是缴税扣缴义务人在下月十五日内(纳税申报期)缴入财政。对于此笔工资薪金所得的隶属期或所属期(即本人获得的是哪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与个人所得税没有关系。

  164号文档要求的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内,就是指税金隶属期(全年度一次性奖金的企业派发時间、本人获得時间),而不是纳税申报期,更非全年度一次性奖金的所属期。因而,千万别去扯哪些“我企业2022年发的是2021年的奖励金,仅仅因为2021年度那时候没有钱”“我2021年的奖励金在2021年已获得一部分,剩余的一部分在2022年派发,要与2021年发的一起记税”这类的“原因”。

  与此同时,按政策要求,在一个缴税本年度内,对每一个经营者,“全年度一次性奖金记税方法”只容许选用一次。

  因而,假如2021年1月1日至今,在企业派发全年度一次性奖金(相匹配税金隶属期2021年度)时,早已选用过“全年度一次性奖金记税方法”测算交纳个人所得税的,则在2021年度(税金隶属期)不可以再适用此项记税方法了。

  例如,闻涛元宇宙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2021年2月派发2020年度的全年度一次性奖金,那时候早已挑选选用“全年度一次性奖金记税方法”缴纳了此笔奖励金的个人所得税(税金归属期是2021年2月,即派发奖励金的本月)。为了更好地在“全年度一次性奖金记税方法”期满截至前再适用一次此项政策优惠,如今就抢在2021年11月份提早把本需到2022年2月派发的2021年度的年终奖金也发过,那麼,这一次所派发的奖励金,按现行政策要求是不可以再适用“全年度一次性奖金记税方法”测算交纳个人所得税的,企业员工此次获得的全年度一次性奖金,应划入派发当初的综合所得测算交纳个人所得税。

  除此之外,也是有网民问,企业2020年12月份派发的全年度一次性奖金,在2021年1月份审报解缴(交纳)相对应的个人所得税时,此笔税金是按“全年度一次性奖金记税方法”测算的,这可以说是在哪一年适用了此项政策优惠呢?这样的事情,2021年1月份审报解缴(交纳)的理应是税款隶属期是2020年12月份的个人所得税,也就是在2020年适用的“全年度一次性奖金记税方法”此项政策优惠。

  同样,企业2021年12月份发的年终奖金,是在2022年1月份审报解缴(交纳)相对应的个人所得税,其税金归属期是2021年12月份,因而,假如测算此笔税金时挑选选用“全年度一次性奖金记税方法”记税,则归属于在2021年适用的“全年度一次性奖金记税方法”。

  可是,如果是在2022年1月1日之后派发的年终奖金,即使此笔年终奖金的所属期是2021年度的奖励金,因为是在2022年1月1日之后派发的,其相匹配的税金的隶属期便是2022年某月(派发本月)了,就不可再适用“全年度一次性奖金记税方法”此项政策优惠了。

  实际上,如无再持续实行的现行政策,则“全年度一次性奖金记税方法”只有实行至2021年12月31日止;如后面新政策出台要求可以自2022年1月1日再持续实行,则按最新政策要求实行。

  因此,假如在2021年1月1日之后并未选用过“全年度一次性奖金记税方法”记税的,预估2021年度的年终奖金较高,员工想适用此项政策优惠的,则务必在2021年12月31日以前派发年终奖金,才可以适用“全年度一次性奖金记税方法”记税。自然,是不是决策适用,依然是由经营者独立挑选。

  最终,再度注重一下,按政策要求,在一个缴税本年度内,对每一个经营者,“全年度一次性奖金记税方法”只容许选用一次。切忌为了更好地少交税搞说白了“抢发筹划”而招致不必要的税收风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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