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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必须预缴税款的6种情况

2022-03-24 17:59

  所得税的缴税地址一般依照组织所在城市标准明确,但为了确保地方财政均衡,防止税务稽查迁移,与此同时便捷经营者的标准,对一些公司总部统一申请交纳所得税的知名企业的分支机构、规模比较大的建工业、危害经济形势的房地产及与所在城市紧密相联的房产买卖等特殊情况推行了外地预缴税款方式,与此同时,为了更好地加强一般纳税人缴税指导期管理方法,对指导期一般纳税人一个月内超出限定领到税票的情况,预征所得税。

  那麼,所得税预缴税款预缴实际有什么状况呢?

  一、公司总部归纳交纳所得税,分支机构就地预缴税款

  依据所得税暂行规定、《国家财政部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固定不动商户总分支机构所得税归纳缴税相关制度的通告》(税务[2012]9号):

  固定不动商户的总分支机构没有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畴内,经省(区、市)财政厅(局)、我国税务局审核,可以由总公司归纳交纳所得税;

  总组织和分支机构没有在同省的,经国务院办公厅财政局、税务主管机构或是其受权的财政局、税务机关单位准许,可以由总公司归纳向总组织所在城市的负责人税务机关单位纳税申报。

  所得税归纳交纳评定有下面2种种类,分支机构应在组织所在城市预缴增值税:

  预征率预缴税款:分支机构按固定不动预征率或定额税率预缴税款;

  分担预缴税款:总分支机构按销售额占比分派应纳税所得额。

  二、房产开发公司接到预收账款

  依据税务[2016]36号附近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房产开发公司采用预收账款方法市场销售所研发的建筑项目,在接到预收账款时依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依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公布<房产开发公司市场销售自主研发的建筑项目所得税征缴管理方法暂行规定>的公示》(税总〔2016〕18号公告):

  应预缴税款=预收账款÷(1 税率或增值税率)×3%

  适用一般记税方式记税的,依照11%的税率测算;适用简易征收记税的,依照5%的增值税率测算。

  三、建设工程业公司,跨地区给予建筑服务接到预收账款

  依据《国家财政部 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建筑服务等营改增示范点制度的通告》(税务〔2017〕58号):

  经营者给予建筑服务获得预收账款,应在接到预收账款时,以获得的预收账款扣减付款的工程分包款后的账户余额,依照此条第三款要求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依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6年第17号)要求,经营者跨县(市、区)给予建筑服务,依照下面要求预缴税款:

  适用一般记税方式记税的,应预缴税款=(所有工程款和价外费用-付款的工程分包款)÷(1 11%)×2%;

  适用简易征收记税的,应预缴税款=(所有工程款和价外费用-付款的工程分包款)÷(1 3%)×3%。

  四、经营者外地租赁房产(土地使用权证)

  依据税务[2016]36号附近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国家财政部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进一步明确全方面拉开营改增示范点相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制度的通告》(税务〔2016〕68号):

  经营者租赁与组织所在城市没有在同一县(市)的房产,应在不动产所在城市预缴税款后,向单位所在城市负责人税务机关单位开展税务申报。实际预缴税款计算方式如下所示:

  企业经营者租赁房产适用一般记税方式记税的,应预缴税款=价税合计销售总额÷(1 11%)×3%;

  企业经营者租赁房产适用简易征收记税的,除个人出租住房外,应预缴税款=价税合计销售总额÷(1 5%)×5%;

  个体户个人房屋出租,应预缴税款=价税合计销售总额÷(1 5%)×1.5%。

  总组织和分支机构没有在同省的,经国务院办公厅财政局、税务主管机构或是其受权的财政局、税务机关单位准许,可以由总公司归纳向总组织所在城市的负责人税务机关单位纳税申报。

  留意:经营者以售后回租方法将土地出租给别人应用,依照房产售后回租服务项目交纳所得税。

  五、经营者出让房产

  依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公布<经营者出让房产所得税征缴管理方法暂行规定>的公示》(我国税务质监总局〔2016〕14号公示):

  以出让房产获得的全都工程款和价外费用做为预缴税款测算根据的,应预缴税款=所有工程款和价外费用÷(1 5%)×5%;

  以出让房产获得的全都工程款和价外费用扣减房产购买售价或获得房产时的作价后的账户余额做为预缴税款测算根据的,应预缴税款=(所有工程款和价外费用-房产购买售价或获得房产时的作价)÷(1 5%)×5%。

  依据税务[2016]36号附近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般纳税人市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获得的房产(没有建造),适用一般记税方式记税的,以获得的全都工程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总额测算应纳税所得额;

  一般纳税人市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建造的房产,适用一般记税方式记税的,应以获得的全都工程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总额测算应纳税所得额。

  六、指导期一般纳税人在一个月内必须多次申领专票

  依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

  对指导期一般纳税人推行额度限定开售专票规章制度。

  指导期经营者每一次专票申领量限制不可以超出25份,再度申领时其领购张数不可以超出核准每一次申领张数与估价入库未应用空缺专票张数的差值数。

  指导期经营者在一个月内必须多次申领专票时,从第二次申领专票起,依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出具专票销售总额的3%预缴增值税。


  2009年以前的要求——

指导期限内预缴税款申请办理

  依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指导期所得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票预缴增值税相关问题的通告》(国税函[2005]1097号)要求:

  一、经营者在指导期限内增购专票,再次推行预缴增值税的方法,预缴税款的所得税可在当期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抵扣增值税,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账户余额的,应于下一期增购专票时,包年抵扣增值税。

  二、负责人税务机关单位应加强对经营者预缴税款抵扣增值税的审批工作中。

  (一)经营者产生预缴税款抵扣增值税的,应自主测算需抵扣增值税的税金并向负责人税务机关单位明确提出抵扣增值税申请办理。?

  (二)负责人税务机关单位收到申请办理后,经审批,经营者交税和专票开售状况准确无误,且经营者预缴增值税账户余额超过此次预缴增值税的,不会再预缴税款可立即开售专票;经营者此次预缴增值税超过预缴增值税账户余额的,应按差值一部分预缴税款后再开售专票。?

  三、负责人税务机关单位应在经营者指导期终结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回经营者因增购专票产生的预缴增值税账户余额。

  来源于:安徽省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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