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年较小规模增值税免税、中小企业所得税减免规范全汇聚
2022-08-19 16:25
较小规模增值税免税规范
1、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用3%增值税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增值税免税;可用3%预征率的预缴税款新项目,中止预缴税款。
政策依据:《国家财政部 税务质监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的公告》(国家财政部 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22年第15号)
2、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一般纳税人产生所得税应纳税额销售行为,总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余元(以1个一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一季度销售总额未超过45万余元,相同)的,增值税免税。
一般纳税人产生所得税应纳税额销售行为,总计月销售额超出15万余元,但扣减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公司、服务项目、无形资产摊销取得的销售总额增值税免税。
可用所得税差额纳税现行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值后销售总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免税现行政策。
按固定期限缴税的小规模纳税人能选以1月或1个一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挑选,一个会计年度内不能变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用一次性缴纳房租方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以从相对应的租期内平均分摊,平摊后租金收益未超过15万元的,增值税免税。
按照现行要求理应预缴税款税金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税款地达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本期不用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免税税收征管难题的公告》(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21年第5号)
3、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
一般纳税人产生所得税应纳税额销售行为,总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余元(以1个一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一季度销售总额未超过30万余元,相同)的,增值税免税。
一般纳税人产生所得税应纳税额销售行为,总计月销售额超出10万余元,但扣减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公司、服务项目、无形资产摊销取得的销售总额增值税免税。
可用所得税差额纳税现行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值后销售总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免税现行政策。
按固定期限缴税的小规模纳税人能选以1月或1个一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挑选,一个会计年度内不能变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用一次性缴纳房租方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以从相对应的租期内平均分摊,平摊后租金收益未超过10万元的,增值税免税。
转登记日前持续12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是持续4个一季度(以1个一季度为1个纳税期)总计销售总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以选择转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按照现行要求理应预缴税款税金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税款地达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本期不用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免税现行政策相关税收征管难题的公告》(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9年第4号)
4、2016年5月1日起止2018年12月31日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计算销售货物或是生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固定资产的销售总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是生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3万余元(按季缴税9万余元),销售、无形资产摊销月销售额不超3万余元(按季缴税9万余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止2018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有中小企业暂免征缴增值税优惠现行政策。
按季税务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真实经营期不够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测算本期可享受中小企业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销售总额度。
其他个人采用一次性扣除租金的方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以从房租相对应的租期内平均分摊,平摊后租金收益不得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中小企业增值税免税政策优惠。执行期限自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按照现行要求,适用于所得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值前销售总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余元(按季缴税9万余元)下列增值税免税现行政策。执行期限自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中小企业增值税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7年第52号)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营改增试点多个税收征管难题的公告》(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6年第53号)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确立营改增试点多个税收征管难题的公告》(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6年第26号)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全方位拉开增值税改征所得税示范点相关税收征收管理事宜的公告》(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6年第23号)
5、2014年10月1日起止2016年4月30日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增值税经营者,月销售额或销售额不超3万余元(含3万余元,相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增值税免税或增值税。在其中,以1个一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增值税经营者,一季度销售总额或销售额不得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增值税免税或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混合销售增值税应税项目的,理应各自计算所得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月销售额不超3万余元(按季缴税9万余元)的,增值税免税;月销售额不超3万余元(按季缴税9万余元)的,免税增值税。
政策依据: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中小企业增值税免税和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4年第57号)
《国家财政部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税务总局〔2014〕71号)
《国家财政部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执行中小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务〔2015〕96号)
6、2013年8月1日起止2014年9月30日
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趋势,经国务院准许,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得超过2万元的公司或者非公司性企业,暂免征缴所得税;
对增值税经营者中月销售额不得超过2万元的公司或者非公司性企业,暂免征缴增值税。
《通知》中“月销售额不得超过2万”、“月销售额不得超过2万”,就是指月销售额或销售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余元,相同)。月销售额或销售额高于2万元的,应全额的测算缴纳增值税或增值税。
以1个一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增值税经营者中,一季度销售总额或销售额不得超过6万余元(含6万余元,相同)的企业或者非公司性企业,可按照《通知》要求,暂免征缴所得税或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者非公司性企业,混合销售增值税应税项目的,理应各自计算所得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月销售额不得超过2万(按季缴税6万余元)的暂免征缴所得税,月销售额不得超过2万(按季缴税6万余元)的,暂免征缴增值税。
《国家财政部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暂免征缴一部分中小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通知》(税务[2013]52号)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暂免征缴一部分中小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现行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3年第49号)
7、2011年11月1日起止2013年7月31日
增值税起征点的应用领域仅限于本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要求如下所示: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市场销售应税服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包年缴税的,为每一次(日)销售总额300-500元。
前述所指销售总额,就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指一般纳税人的销售总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修定)第三十七条
8、2009年1月1日起止2011年10月31日
增值税起征点的应用领域仅限于本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要求如下所示: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
(二)市场销售应税服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
(三)包年缴税的,为每一次(日)销售总额150-200元。
前述所指销售总额,就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指一般纳税人的销售总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中小企业所得税减免规范
1、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1)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额不得超过100万元的一部分,在《国家财政部 税务质监总局有关执行中小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税务〔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政策优惠前提下,再减半征收所得税。即: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额不得超过100万元的一部分,减征12.5%记入应纳税额,按20%的征收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品税阁注:实际税负为=100*12.5%*20%=2.5%)此条为国家财政部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21年第12号要求,执行期限到2022年12月31日。
(2)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额超出100万余元但是不超出300万元的一部分,减征25%记入应纳税额,按20%的征收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品税阁注:实际税负为=100*25%*20%=5%)此条为国家财政部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22年第13号,执行期限到2024年12月31日。
小微企业,就是指从业我国非限制和严禁领域,且同时符合本年度应纳税额不得超过300万余元、从业人数不得超过300人、总资产不得超过5000万余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含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总数。所指从业人数和总资产指标值,应按企业全年的一季度均值明确。主要计算方法如下所示:
一季度均值=(季初始值 季度末值)÷2
全年度一季度均值=全年度各一季度均值总和÷4
年终正中间开张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因其具体经营期做为一个纳税年度明确以上有关指标值。
政策依据:
《国家财政部 税务质监总局关于进一步执行中小企业所得税减免现行政策的公告》(国家财政部 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22年第13号)
《国家财政部 税务质监总局有关执行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减免现行政策的公告》(国家财政部 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21年第12号)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落实适用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趋势所得税减免现行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21年第8号)
《国家财政部 税务质监总局有关执行中小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税务〔2019〕13号)
2、2021年1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
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额不得超过100万元的一部分,在《国家财政部 税务质监总局有关执行中小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税务〔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政策优惠前提下,再减半征收所得税。
即: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额不得超过100万元的一部分,减征12.5%记入应纳税额,按20%的征收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编注:《国家财政部 税务质监总局有关执行中小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税务〔2019〕13号第二条要求: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额不得超过100万元的一部分,减征25%记入应纳税额,按20%的征收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额超出100万余元但是不超出300万元的一部分,减征50%记入应纳税额,按20%的征收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微企业标准:就是指从业我国非限制和严禁领域,且同时符合本年度应纳税额不得超过300万余元、从业人数不得超过300人、总资产不得超过5000万余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含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总数。所指从业人数和总资产指标值,应按企业全年的一季度均值明确。主要计算方法如下所示:
一季度均值=(季初始值 季度末值)÷2
全年度一季度均值=全年度各一季度均值总和÷4
年终正中间开张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因其具体经营期做为一个纳税年度明确以上有关指标值。
政策依据:
《国家财政部 税务质监总局有关执行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减免现行政策的公告》(国家财政部 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21年第12号)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落实适用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趋势所得税减免现行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21年第8号)
《国家财政部 税务质监总局有关执行中小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税务〔2019〕13号)
3、2019年1月1日到2020年12月31日
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额不得超过100万元的一部分,减征25%记入应纳税额,按20%的征收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额超出100万余元但是不超出300万元的一部分,减征50%记入应纳税额,按20%的征收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微企业标准:就是指从业我国非限制和严禁领域,且同时符合本年度应纳税额不得超过300万余元、从业人数不得超过300人、总资产不得超过5000万余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含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总数。所指从业人数和总资产指标值,应按企业全年的一季度均值明确。主要计算方法如下所示:
一季度均值=(季初始值 季度末值)÷2
全年度一季度均值=全年度各一季度均值总和÷4
年终正中间开张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因其具体经营期做为一个纳税年度明确以上有关指标值。
政策依据:
《国家财政部 税务质监总局有关执行中小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税务〔2019〕13号)
4、2018年1月1日到2018年12月31日
自2018年1月1日,将小微企业的年应纳税额限制由50万余元提升至100万余元,对年应纳税额小于100万余元(含100万余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的减征50%记入应纳税额,按20%的征收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述所指小微企业,就是指从业我国非限制和严禁领域,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制造业企业,本年度应纳税额不得超过100万余元,从业人数不得超过100人,总资产不得超过3000万余元;
(二)其他公司,本年度应纳税额不得超过100万余元,从业人数不得超过80人,总资产不得超过1000万余元。
本通知第一条所指从业人数,包含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总数。
所指从业人数和总资产指标值,应按企业全年的一季度均值明确。主要计算方法如下所示:
一季度均值=(季初始值 季度末值)÷2
全年度一季度均值=全年度各一季度均值总和÷4
年终正中间开张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因其具体经营期做为一个纳税年度明确以上有关指标值。
政策依据:
《国家财政部 税务质监总局有关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免现行政策范畴的通知》(税务总局〔2018〕77号)
5、2017年1月1日到2017年12月31日
自2017年1月1日,将小微企业的年应纳税额限制由30万提升至50万,对年应纳税额小于50万余元(含50万余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的减征50%记入应纳税额,按20%的征收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述所指小微企业,就是指从业我国非限制和严禁领域,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制造业企业,本年度应纳税额不得超过50万余元,从业人数不得超过100人,总资产不得超过3000万余元;
(二)其他公司,本年度应纳税额不得超过50万余元,从业人数不得超过80人,总资产不得超过1000万余元。
本通知第一条所指从业人数,包含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总数。
所指从业人数和总资产指标值,应按企业全年的一季度均值明确。主要计算方法如下所示:
一季度均值=(季初始值 季度末值)÷2
全年度一季度均值=全年度各一季度均值总和÷4
年终正中间开张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因其具体经营期做为一个纳税年度明确以上有关指标值。
政策依据:
《国家财政部 税务质监总局有关扩张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免现行政策范畴的通知》(财务〔2017〕43号)
6、2015年10月1日到2016年12月31日
自2015年10月1日,对年应纳税额在20万到30万余元(含30万余元)间的小微企业,其所得的减征50%记入应纳税额,按20%的征收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述所指小微企业,就是指合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微企业。
(一)制造业企业,本年度应纳税额不得超过30万,从业人数不得超过100人,总资产不得超过3000万余元;
(二)其他公司,本年度应纳税额不得超过30万,从业人数不得超过80人,总资产不得超过1000万余元。
为做好小微企业税收政策的对接,进一步便捷计算,对本通知规定的小微企业,其2015年10月1日到2015年12月31日之间所得的,依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运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政策依据:
《国家财政部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免现行政策范畴的通知》(财务〔2015〕99号)
7、2015年1月1日到2015年9月30日
自2015年1月1日,对年应纳税额小于20万余元(含20万)的小微企业,其所得的减征50%记入应纳税额,按20%的征收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述所指小微企业,就是指合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下称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微企业。
(一)制造业企业,本年度应纳税额不得超过30万,从业人数不得超过100人,总资产不得超过3000万余元;
(二)其他公司,本年度应纳税额不得超过30万,从业人数不得超过80人,总资产不得超过1000万余元。
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指从业人数,包含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总数。
从业人数和总资产指标值,应按企业全年的一季度均值明确。主要计算方法如下所示:
一季度均值=(季初始值 季度末值)÷2
全年度一季度均值=全年度各一季度均值总和÷4
年终正中间开张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因其具体经营期做为一个纳税年度明确以上有关指标值。
政策依据:
《国家财政部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的通知》(财务〔2015〕34号)
8、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自2014年1月1日,对年应纳税额小于10万余元(含10万余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的减征50%记入应纳税额,按20%的征收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述所指小微企业,就是指合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下称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微企业。
(一)制造业企业,本年度应纳税额不得超过30万,从业人数不得超过100人,总资产不得超过3000万余元;
(二)其他公司,本年度应纳税额不得超过30万,从业人数不得超过80人,总资产不得超过1000万余元。
政策依据:
《国家财政部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免现行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务总局〔2014〕34号)
9、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自2012年1月1日,对年应纳税额小于6万余元(含6万余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的减征50%记入应纳税额,按20%的征收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述所指小微企业,就是指合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下称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微企业。
(一)制造业企业,本年度应纳税额不得超过30万,从业人数不得超过100人,总资产不得超过3000万余元;
(二)其他公司,本年度应纳税额不得超过30万,从业人数不得超过80人,总资产不得超过1000万余元。
政策依据:
《国家财政部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免现行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务〔2011〕117号)
10、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自2011年1月1日,对年应纳税额小于3万余元(含3万余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的减征50%记入应纳税额,按20%的征收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述所指小微企业,就是指合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下称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微企业。
(一)制造业企业,本年度应纳税额不得超过30万,从业人数不得超过100人,总资产不得超过3000万余元;
(二)其他公司,本年度应纳税额不得超过30万,从业人数不得超过80人,总资产不得超过1000万余元。
政策依据:
《国家财政部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免现行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务〔2011〕4号)
11、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自2010年1月1日,对年应纳税额小于3万余元(含3万余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的减征50%记入应纳税额,按20%的征收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述所指小微企业,就是指合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下称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微企业。
(一)制造业企业,本年度应纳税额不得超过30万,从业人数不得超过100人,总资产不得超过3000万余元;
(二)其他公司,本年度应纳税额不得超过30万,从业人数不得超过80人,总资产不得超过1000万余元。
政策依据:
《国家财政部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免现行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务〔2009〕133号)
12、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自2008年1月1日,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减征20%的征收率征缴所得税。
以上小微企业,就是指从业我国非限制和严禁领域,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制造业企业,本年度应纳税额不得超过30万,从业人数不得超过100人,总资产不得超过3000万余元;
(二)其他公司,本年度应纳税额不得超过30万,从业人数不得超过80人,总资产不得超过1000万余元。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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