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商借款利率财务会计怎么处理?
2022-07-06 16:30
房地产开发商借款利率财务会计怎么处理?
答:应记入“销售费用”和“应付利息”学科。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五条要求,做房产开发业务流程的经营者为开发房地产而借来的资产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业竣工以前出现的,应记入相关房地产业的项目成本。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房产开发业务流程征缴所得税难题的通告》(国税发[2006]31号)第八条也要求,开发设计公司为修建开发产品筹集资金资产而产生的适用税款要求的借款费用,归属于成本费目标竣工前发生的,应配制记入成本费目标;归属于成本费目标竣工后产生的,可做为销售费用立即扣减。
由此可见,房产开发公司为开发房地产而借来的资产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只需是房地产业项目完工前发生的,就能够记入项目成本。
房产开发公司的销售费用是递延所得税或是费用化?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要求:公司为修建开发产品筹集资金资产而产生的适用税款要求的借款费用,可按政府会计准则的要求开展核算和分派,当中归属于销售费用特性的借款费用,可立即在抵扣。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要求:公司出现的借款费用,可同时属于合乎递延所得税标准的财产的筹建或是制造的,理应给予递延所得税,记入有关资产成本;别的借款费用,理应在出现时依据其本年利润确定为花费,计入当期损益。
借款费用与此同时达到以下标准的,才可以逐渐递延所得税:
(1)财产开支早已产生,财产开支包含为筹建或是生产制造合乎递延所得税标准的财产而现金支付、迁移货币性财产或是担负带息负债方式产生的开支;
(2)借款费用早已产生;
(3)为使财产做到预订可使用或是可售卖情况所必需的筹建或是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合乎递延所得税标准的财产在筹建或是生产过程中产生异常终断、且间断时长持续超出3个月的,理应中止借款费用的递延所得税。在中止期内产生的借款费用理应确定为花费,计入当期损益,直到财产的筹建或是生产活动从头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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