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企业所得税的五条互动问答
2023-03-01 15:35
伴随着“一带一路”的实施及其国家倡导与鼓励中国公司“走向世界”制度的实行,越来越多中国公司踏出国境,走向世界各国。公司的境外投资同时也将伴随地区专业人才对外开放导出,商品输出、及其各类跨境交易的形成。以下属于小编给大家收集到的五条跨境电商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及其税务局回应,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1.难题:企业为外派人员在海外交纳的强制性属性的社会保障费,是否要测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与此同时,员工交纳的一部分能否的税前工资扣除?
回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单位是本人缴纳及个人缴纳的地区社会保险金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扣。单位是本人缴纳及个人缴纳的海外社会保险金并不属于扣减范畴,应按测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难题:中国国民和国内某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后,被公司派往澳门公司工作中,然后由澳门公司立即发工资。该中国国民所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每月的费用扣除标准多少钱?该本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基本保险和公积金是不是还可以在测算个税时扣减?
回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该经营者外派到澳门公司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收入,计缴个税时,能够按照规定每月扣减费用扣除标准4800元。其按国家规定的缴纳的最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上医保费、失业保险费、公积金,能从应纳税额中扣。
3.难题:归属于中国国民银行在境外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从中国境内获得贷款利息,适用我国与本子公司该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吗?
回应:依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海外支行获得来自地区利息所得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0〕266号)要求:二、属于中国法人企业银行在境外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一样是中国住户,该子公司所取得的来自我国利息,无论是由中国国民或是其他国家住户建在我国的办事机构付款,都不可用在我国与本子公司该国签署的税收协定,应适用于在我国国内法的有关规定,即根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居民企业来自在我国利息所得缴纳所得税工作方案》(国税发〔2008〕955号)文件及《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境内居民向我国银行的海外支行计提利息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示》(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5年第47号)申请办理。
4.难题:企业实际获得境外股利分配、红利所得与海外被投资人做出股东分红决定的日期不在同一自然年度,需在什么时候确定境外所得的实现本年度以及税款税收抵免本年度?
回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要求:“股利分配、收益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办公厅财政局、税务主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被投资人做出股东分红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此外,《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公布<公司境外所得消费型增值税操作说明>的通知》(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0年第1号)第三条第10点第(1)项进一步明确:“公司来自境外股利分配、收益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的,若具体接到所获得的日期与海外被投资人做出股东分红决定的日期不在同一自然年度的,应按照被投资人做出股东分红日所属的自然年度确定境外所得。”
5.难题:我国法人企业公司股东达到什么样的条件,免以把它掌控的外资企业未作分派或者减少分派的收益视作股利分配分派额,记入我国法人企业公司股东的当期所得的?
回应:依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做好<特别纳税调整实施细则(实施)>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我国法人企业公司股东可以提供材料确认其掌控的外资企业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免以将外资企业未作分派或者减少分派的收益视作股利分配分派额,记入我国法人企业公司股东的当期所得的:
(一)开设在政府税务质监总局指定非低税率我国(地域);
(二)关键获得积极主动生产经营所得的;
(三)年度利润总额小于500万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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