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咨询 电话咨询
扫码关注
回到顶部
企业申请
首页 > 关键词 > 用人单位责任

用人单位责任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责任  相关内容

粤地税函[2002]629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鄂劳社文[2003]190号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经营者的汇报责任

单位社保扣费能销户吗

桂财税[2006]1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通知

开票责任是不是组成支付责任的合理抗辩

个便函[2003]4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额度问题的通知

京残发[2006]62号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的意见

个所便函[2005]12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05年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额度问题的通知

京财税[2006]1949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经济责任审计要点

灵活用工平台:用人单位使用劳务派遣有什么好处?

灵活用工平台: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吗?

为什么人力资源外包会是单位用人优选

什么是信托责任

多交的税金难退还:税务机关单位是不是尽到告之责任?

劳动派遣与用人公司什么情况会牵涉到法律责任?

财政局、税务单位相关责任人就房地产业税收优惠政策调节问答

计设[1983]1022号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勘察设计单位试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通知

科研单位领域税务管理